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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解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車禍有人員傷亡就有刑事與民事的法律問題產生

我的見解是
民事部分已經和解...即使他提刑事訴訟成立被判拘役罰金...
同一個案件...民事部分也不用再支付其他賠償了吧...

更何況...肇事責任還要歸屬...
基本上搭計程車右方下車並無過失....
但計程車停靠的地方有無違規...請提告人證明...訴訟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之前的[道義]賠償是否可以作為肇事責任歸屬...恐怕還得研究研究...

alena0917 wrote:
當然有簽屬日期 並且...(恕刪)


別怕, 有和解書及簽日期, 就不要怕了.

對方太超過, 就反控對方.

gkgk214 wrote:
我看到樓主你是私下和...(恕刪)


但是賠償是民事
就算真的對方用刑事來告 敗訴
對方也拿不到一毛賠償金~~
頂多警察對他開交通法規相關罰單
繳前給政府!!!~
和解書已經簽了,法律上你站的住腳
況且蜂窩性組織炎是因為傷口後續處理不當所造成(搞不好他根本沒去看醫生)
這是他的個人行為
不能用因果論來做事後索賠
有和解書,可能她還要賠之前拿掉的

威逼你會提告,會不會算勒索, 刑事呢
大家對和解書的效力好像有點誤解,
有個最大的前提大家一定都知道,
任何 合約 協議 與法律相牴觸者 都無效,
訴訟權 是憲法保障的,
因此任何限制對方不可提出 訴訟的協議 都是違法的,
當然也就無效,
簡單的說 就算我簽了和解書 說我不告你,
後來後悔了又告你,那份和解書是一點拘束力都沒有。

這個 case 既沒報警又沒有其他見證人,可能要吃大虧,
和解書的內容 又不清楚,想幫也不知道怎麼下手,
偵查庭那邊 只好先很有誠意的裝可憐,讓檢察官心軟
高抬貴手吧。
其實,前面已經有幾位版大提出標準做法了。

和解時,除和解書外,務必在準備刑事告訴狀、撤回刑事告訴狀各一紙。

請對方兩張都填寫,填寫完後,可由您代為遞狀,2張狀紙同時送地檢署。

此時,可達到提告又撤回告訴之效果,即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

單純的和解書,只能構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後減刑或給予緩刑的依據。

供您參考。

此次如要再次和解,既然對方已經提告,請務必把被害人的撤回刑事告訴狀拿到手!

bbs886 wrote:
我的見解是
民事部分已經和解...即使他提刑事訴訟成立被判拘役罰金...
同一個案件...民事部分也不用再支付其他賠償了吧...

更何況...肇事責任還要歸屬...
基本上搭計程車右方下車並無過失....
但計程車停靠的地方有無違規...請提告人證明...訴訟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之前的[道義]賠償是否可以作為肇事責任歸屬...恐怕還得研究研究...

非常認同!
出庭時請記得出示和解書,有法律可以保護你。

您說的變成蜂窩性組織炎應是病人自己處理不當。
鄉民的六法全書會給你錯誤關念,刑法有追塑期無法和解,當初和解書沒多一條如日後提告要反還和解金之n倍,現在去找法服尋問比較快,等法院判決吧!看法官拖多久就多久後再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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