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西瓜 wrote:
建議版大!請找律師陪...(恕刪)
法條不要亂引用...
刑法 一百八十五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意所指的是肇事者有撞到人,使人受傷或死亡
並未停車察看或留在原地等警方到場,而肇事者逃逸,
這樣才算構成肇事逃逸之要件。
然而樓主提到,他沒撞到對方(那位大學生所駕駛的車)
對方也沒撞到他(樓主),樓主只是過去跟他說騎車很危險
在這種情形下,並不構成肇事
更遑論是肇事逃逸了
不要因為提到肇事逃逸就說是肇事逃逸..
請西瓜大大您先把文章看懂,再來評斷也不遲
最後,建議樓主~可以往誣告方面著手。
請律師是最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