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LE wrote:之前有類似的案件申訴到第二關(法院)法官說:要警察舉證後來撤銷了........... 一個法官這麼作,不代表所有法官都這麼作再說,我還有映像那個案子申訴的是超速,而不是闖紅燈or違規轉彎超速不能用眼睛分辨,當然要由警察舉證(測速照相)闖紅燈or違規轉彎只要不是瞎子都看得出來,不能混唯一談
熊貓界第一美男子 wrote:一個法官這麼作,不代表所有法官都這麼作再說,我還有映像那個案子申訴的是超速,而不是闖紅燈or違規轉彎超速不能用眼睛分辨,當然要由警察舉證(測速照相)闖紅燈or違規轉彎只要不是瞎子都看得出來,不能混唯一談 誠如你說的,不是全部法官都"不需舉證"第二關看法官想玩就玩下去,表示你有機會一般來說警察守株待兔的開罰,是絕對沒有爭議因為它會用錄像機樓主這是事後追上開罰,有機會我說的那個案例,就是事後追上去開罰另外....我說的那個案例是很久之前在台北市,婦人,你的"映"像中,應該跟我的印象中不一樣
48條1項2款 是600塊 事由:未依號誌指示行駛...53條1項0款 才是闖紅燈...1800塊有的警察 比較好的 通常你違規 而他要績效的通常會開比較輕一點的申訴 可能不會比較有利我為什麼 那麼清楚 因為我遇過 比較硬的直接開 53條闖紅燈 比較軟的開48條1項2款...被開雖然很ooxx可是 是自己疏忽 當時也認了 只拜託手下留情別讓我 荷包 失血過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