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erzarx wrote:
你朋友應該是最後一批...(恕刪)
應該要說當初修訂法規時訂定了3階段的HID檢驗方式
第一階段是2006/7/1~2006/12/3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其氣體放電式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階段 2007/1/1~2008/7/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階段 2008/7/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階段之前是最簡單的只要搞定光型即可 所以問題不大
第二階段後光要弄到那一堆證明文件 就很多問題
最大的問題就是 "經車輛形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
目前為止還沒看到有"這種東西"可以改裝在機車上的
(多數原廠燈具不適用HID 所以通不過安全審驗 改裝魚眼則來源問題多多 當然不會有安全審驗證明))
其他諸如"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 "發票"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 都還算有辦法解決
PS:
機器腳踏車汽車設備之變更須經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機器腳踏車代理商或機器腳踏車修理業(以下簡稱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