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na6456 wrote:可是他沒經過別人同意...(恕刪) 我是單純以法律上而言,我國刑法的使用竊盜概念上,如樓上說的這種案例,只要能證明自己只有借用的意思,法理上不算竊盜罪但是,有鑑於每個小偷都說"我是借用"就像我以前發過的,有旁邊大學生"借用"我的手套,我自己知道這未必能成立罪,送他去警察局也不好玩,我就意思意思跟他請求"精神賠償"
幫腔跟幫炮的開版今天算很好意了現在外面通常不都是直接報警 只要警察受理公訴罪程序就開始走了調查不是用嘴巴說的 別跟檢察官還有警察搶工作XD今天去量販店借台手機回家打 看他是給你借還是給你報警刑法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刑法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