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板大的情況一模一樣....我也是等綠燈了,雙方都紅燈了才緩緩騎出去沒想到......靠眼角餘光掃到有一台新勁戰快速接近中...要煞車,煞不住了就直接擦到我車頭,我倒了...他沒倒,就加速跑走了也沒有人幫我記到車牌,只能算自己倒楣警察來,看一看也就直接說,這邊監視器照的地方照不到發生事故的地方我也跟他說我有看到是什麼車型啥顏色的,想說沿路應該都會有監視器有可能拍到吧可是警察也說了....這地方只有某某大路口才會裝,其他的都沒有....唉~真是有夠倒楣的 機車加手受傷花了兩萬多....覺得更機車的是,我想說要做筆錄,警察卻說:你報案的話,也沒什麼用,基本上什麼東西都沒人看到的話報的話大部份也是沒結果!!靠~居然警察跟我講這種話.....講一講,變成我在抱怨我的事了= =
單一肇事者之交通事故,於肇事後離開肇事地點,並無有肇事逃逸之責。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以「致人死傷」為客觀要件之一,因該事故無造成其他人員傷亡,亦無須協助處理傷患之必要,甚至肇事人可能受傷須立即就醫,故僅需擔負肇事賠償之民事責任,而無須擔負肇事逃逸罪刑。毀損罪客觀上以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他人的財物之用益功能或完整性為必要,雖然撞到路邊的車輛確實該當於客觀構成要件,但是主觀上其行為無有意欲,無毀損故意,並不足構成要件,故不罰。有義務遺棄罪,對象為人,不及於物,該肇事中並無有相對人受生命危害須救助,故無此罪成立條件,故不罰。而今日 大大您是受傷~~所以依刑法第185條肇事逃逸罪.可向對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SUZUKI將 wrote:單一肇事者之交通事故...(恕刪) 其實還有不同解釋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以「致人死傷」為客觀要件之一,因該事故無造成其他人員傷亡,亦無須協助處理傷患之必要,甚至肇事人可能受傷須立即就醫,故僅需擔負肇事賠償之民事責任,而無須擔負肇事逃逸罪刑。但若依照立法意旨其實刑法185-4除了防止遺棄之外,還有公共安全的考量,車禍現場通常零件四散,如果沒有立即處理(如設立警告),恐怕會致生其他車輛用路安全,造成更大傷害~所以有學說認為依照當初立法的意義而言,理當於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的情況就可成立肇事逃逸~此外,現在醫學已經進步,我們對心理學比較熟的人都知道,可以去開立"精神創傷"的醫院證明,其效力可以相當於受傷的驗傷證明,故只要開立此單據,實務上亦可以主張"受傷"~可以好好利用
真心的建議樓主...請不要和解...或許你有可能看到他爸媽帶著肇事者來跟你哭著說請放過他甚至阿公阿罵還在的也可能來不和解還要下跪之類等等的情形如果你心不夠硬的話建議,除了必要的見面之外(有的好像不用本人到場)盡量不要給對方有機會跟你軟硬兼施真的不要和解什麼給他一次機會如果你和解你就沒有任何挽回的餘地這場仗就是你輸了可以心軟要求法官從輕量起(當然也要看肇事者的作為,整個就白目樣就想辦法讓他關久一點,例如對方毫無悔意,連個慰問都沒有之類的)雖然整件事情到法庭上會很麻煩但是真的不要和解權益千萬不要放棄一定要堅持告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