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cck wrote:
這三種如果出了事...即使機車自摔.被後車旁車壓死.為什麼後車.旁車要有刑責
行車請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安全距離就是除了前方往後退外,不管前方發生任何事你都要能停下來的距離。
你停不下而撞到,表示你沒有遵守安全距離的規定,所以當然有後車的事。
同時也要告訴你,機車在行進中摔倒,人跟車都不會一跌倒就黏在出事點的地面上。
一定是依照慣性方向往前滑行一段距離,車速越快滑的距離就越長。
後車有保持一定距離,絕對有時間可以反應。
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汽車追撞汽車,如果沒辦法證明前車有讓後方難以保持距離的行為。
那一定也是後車的責任。
另外還有些事故被歸責根本就是自己的證詞有問題。
遇到閃避不及的事故,不能說沒看到被撞的一方,這樣很顯然你沒有盡到注意的責任。
被歸咎責任是應該的。要說你有看到,但事情發生太突然,根本來不及反應。
有人常常提到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但不曉得是媒體可以操作還是怎樣,
都會忽略中間還有一句"可注意"。所以完整應該是應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
toocck wrote:
這三種如果出了事...即使機車去撞前車自己撞死.為什麼被撞的要有刑責
其實你有時候要注意看是實際狀況是什麼。
如果是正常行車狀況下機車追撞汽車,不會有你說的結果。
上次有01上有人提到他朋友在路邊正在後退停車,結果被後面來的機車撞到。
從那位網友說明的狀況來看,他朋友是在正常車道上要後退進入停車格。
這裡他朋友就做錯兩件事:
1.逆向。
2.沒有確認後方狀況。
因為他逆向,後方機車沒有辦法保持距離,所以被撞的人要負肇責這很正常。
很多車禍在被報導時都被簡化到不符事實。想要知道事實都要自己去找判決書來看。
機車很不安全
但內政部統計處今年最新的統計(20110416)
http://www.moi.gov.tw/stat/news_content.aspx?sn=5131
其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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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按肇事車種別分:
以機踏車肇事896件佔45.41%最多,自用小客車489件佔24.78%次之,大貨車209件、小貨車191件合佔20.27%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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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好像機器腳踏車的比例最高
但如果把數量考量進來
http://www.ttvma.org.tw/cht/information/others/O01.xls
(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目前小客車約600萬輛
機械腳踏車約1500萬輛
1500萬輛發生896件(每一萬輛發生0.6件)
與
600萬輛發生489件(每一萬輛發生0.8件)
就統計數字來好看
在台灣反而汽車發生意外然後致死的機率還比機車高一些
這現象很奇怪
因為汽車的安全性應該是遠高於機器腳踏車
之前一些強調機器腳踏車不安全、汽車安全的討論串中
我有提出這個問題請教
但沒有人可以解釋
不知道這篇強調汽車比機車安全的板大
可以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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