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doom wrote:著作權法§57...(恕刪) 先去搞清楚著作權法的基本立法精神,網路上翻翻就能到處放炮,那幹嘛律師要高考?錯了去旁邊乖乖讀書就好,硬要凹成對的,第57條勒...,你跟我說是第118條我還比較擔心一點著作權法第57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看得懂嗎?該條款屬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我笑翻了,你知道44條....到第66條立法意義是什麼嗎?你以為貼個xxx法哪一條,就是該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阿魯巴142次嗎?樓主相片是自己拍的,志玲姐姐的違法商品(預設那張圖是無授權商品),但整張相片並非完整翻拍,換句話說,這些圖的著作所有權人為樓主你可以繼續放炮沒關係,老話一句,要當正義魔人請充實自己多點幽默感,會讓自己和大眾開心點,硬要不懂裝懂
tidoom wrote:那算是我搞錯了...(恕刪) 公司前一陣子剛好有請律師來上著作權法完整的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070017裡面也有刑法/民法等等要查相關的法條很方便大部分的法條不會很難但是還是有一些蠻艱深的法規還是有人解說比較容易 (暈總之法律多懂一些對自己一定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