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f wrote:
錯誤一堆1. 現在台...(恕刪)
是有相關法規定義的,不是你我想怎麼叫就怎麼叫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白牌機車不是慢車,慢車也不包含白牌機車
什麼車開多快又怎麼樣? 公共道路速限就那樣,實際上機車速度也確實是因為比較不受塞車影響而比較快
如果速度是決定路權與否的話,那高速公路更應該讓重機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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