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d1210 wrote:人力移車不構成駕駛行為 交通部的函釋 都說過了「僅藉人力推動」視同行人。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3541505那就統一吧..不需要為了 只想懲罰別人快感 的 假掰變態心病 , 這樣牽車 不算行人, 那樣牽車 又算行人.. 搞的大家一頭霧水..
很明顯警察開錯單,自以為聰明的違規魔人想玩法律,要奉陪到底才對依規定,岔路口十公尺範圍禁止臨時停車 (以停止線為基準,無停止線則以路緣)當你騎到路口,下車熄火的這一瞬間,就已經構成臨時停車的態樣了,所以正確要開違規臨停同樣,當你牽車牽到對街之後,如果上車發動的地點還是在路口十公尺範圍,就再開一張違規臨停.違規魔人有種就在路口十公尺之前就合法臨停,然後熄火下車用牽的
其實GOOGLE一下,這種事已經不是新聞了,大都也都是撤銷罰單。我是覺得合理。牽車穿越人行道,重點在於機車是否是熄火狀態,這點非常的重要。如果不是熄火狀態,這樣就應該要處罰。畢竟不是熄火狀態有可能在很多的情況下不小心催下油門,車子就不受控制的向前衝,造成其它用路人的危險。
advantage wrote:這樣以後去忠孝西路往(恕刪) 台北市很熱,我寧可騎車繞一圈也不要牽車牽到中山南路口。但你如果不怕熱跟累或對牽車有莫名愛好的話,坦白講你就算從人行道一路牽到基隆路口也沒人管得著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