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機車保新安東京海上的...去年11月才發生車輛...保險公司很阿殺力的匯錢給我修車...對方也不想賠我錢...到現在也不想給錢...要我寫和解書上面只給6000...剩下6000之後給...我鳥都不鳥他....保險公司已經給我錢了...剩下他慢慢和保險公司玩...我的是車碰車 4萬火災險 4萬4失竊險 4萬4第三人財損險 5萬我換黃牌一定會在去保新安東京海上....保費1年才1194元....本身騎TIGRA 150 買車就送13萬好險...之後過保我又續保...真的好險啊!!!有保險的人出車禍,叫警察,做筆錄,驗傷和對方談賠償,賠不賠都請去找保險員叫他來處理...千萬先不要和解!!!車行估完價,1萬2....1~2禮拜就匯錢了~~完全不想管對方了...雖然當下吵很兇...為了上班和安穩的生活品質就懶的和對方吵了...版主應該不用擔心太多....行車記錄器交上去應該就沒事了...
汽車:未在30公尺外打方向燈(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有對此行為有列項目開罰)機車:行經路口超車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沒有所謂轉彎車與直行車關係.不然前車要路口轉彎.就一定卡住讓不完雙方行經路口都有符合慢速機車肇責大跑不掉.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不好意思本人沒有要超車意圖,已知前方施工及事故發生右前方有施工機具,我只能順應車流。另外有一點很重要前面忘記說,當時車主是有說他要負責的,但我沒錄音,如對方在筆錄時也依照原先說詞 表示要付肇責。 那還需等初判表亦或者還是如保全所說的 依照警方判定呢
3/6 先前去拿初判表確認對方因未提早打方向燈而成肇事主因, 我是"尚未發現肇事原因"這樣是否為我0肇事了呢?對方保險說會賠償我修車費用,叮嚀我需帶 身分證 印章 行駕照 存摺 估價單收據以上我須備齊的證件是正常理賠程序都要攜帶的嗎?因沒碰過這類事件 想請問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