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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好了!!謝謝大家

請不要再誤導大眾,車禍肇事的責任歸屬判斷跟警察一點關係都沒有,警察只負責現場採證﹑當事人筆錄以及現場圖繪製。
mimicex wrote:
路人只要在斑馬線上 ...(恕刪)

cychiu.tw wrote:
單看你的自述就知道你輸了... 而且事故地點在斑馬線前 3-4 公尺......(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有斑馬線就該走斑馬線,不走就是違規要賠。
不過在台灣就是死傷最大,所以你能凹到對方賠五成就偷笑了...
http://isomer01.wordpress.com/ http://isomer.wordpress.com/

統一鮮蝦麵 wrote:
某天晚上下大雨視現不佳 我在路上騎車
這時對向有來車燈很亮 行人又穿黑色衣服的衣服穿越馬路
當車燈過去時 我才看到路人

你的問題居多
斑馬線是關鍵!!
如果前有號誌燈及斑馬線,你錯的比例比較高。
如果前有號誌燈無斑馬線,你們同時錯的比例相當。
如果前無號誌無斑馬線,那就是行人錯的比例高。
統一鮮蝦麵 wrote:
某天晚上下大雨視現不...(恕刪)


重點對方漲怎?

如果是正妹的話 就免賠

看來你的速度很快已經超速了吧,而且應該是你有看到她
但是你自以為帥不想讓她,想耍帥嚇她
但是沒想到輪胎太爛,煞車技術又不好
自己滑胎才撞到她對吧
很不服,很倒楣,很生氣,很不甘願,但還是要賠,自己的人身財產損失,泃牛屎卡便利。

在很糟的制度底下,採證的警察、事故鑑定委員會、保險公司、調解委員,很少能夠認同你的委屈,真的會讓你難以吞落企。只能儘量蒐證爭取看看,尤其是事故地點周邊的監視器,趕快去下載、存檔、提交出去(注意期限,雖然你會發現其實很多機器只是裝好玩的,或根本都啥拍不到)。只能祝你好運遇到不錯的人能減少損失。

汽車駕駛肇事會記點,半年內再犯會吊照。不曉得摩托車騎士會不會依此辦理?

還有就是你要不要考慮拚一下,不和解的話,走法庭判敗的話就要考慮傷害罪成立的可能,也就是往後申請良民證時會記你一筆的。

面對這整個狀況,真的只能說是雖到爆,但還是鼻仔摸一摸要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有甚麼好誤導....
mlvras wrote:
請不要再誤導大眾,車...(恕刪)
應注意而未注意,天皇條款.
朝和解方向努力吧.
你只要有辦法能說服法官或是鑑定委員會的人
你是100%無肇事任
那麼你就可以告下去討賠償,並且因為你無肇事責任
所以他要告過失傷害也告不起來!(既然無責任哪來的過失)

但是你要100%保證無責喔!
你只要有1%那個過失傷害對方一定告的起來.
那就得不償失了...
給我個理由,憑什麼我拍照片還要拍到你喜歡??你有付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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