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icex wrote:
路人只要在斑馬線上 ...(恕刪)
cychiu.tw wrote:
單看你的自述就知道你輸了... 而且事故地點在斑馬線前 3-4 公尺......(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有斑馬線就該走斑馬線,不走就是違規要賠。
不過在台灣就是死傷最大,所以你能凹到對方賠五成就偷笑了...
http://isomer01.wordpress.com/
http://isomer.wordpress.com/
在很糟的制度底下,採證的警察、事故鑑定委員會、保險公司、調解委員,很少能夠認同你的委屈,真的會讓你難以吞落企。只能儘量蒐證爭取看看,尤其是事故地點周邊的監視器,趕快去下載、存檔、提交出去(注意期限,雖然你會發現其實很多機器只是裝好玩的,或根本都啥拍不到)。只能祝你好運遇到不錯的人能減少損失。
汽車駕駛肇事會記點,半年內再犯會吊照。不曉得摩托車騎士會不會依此辦理?
還有就是你要不要考慮拚一下,不和解的話,走法庭判敗的話就要考慮傷害罪成立的可能,也就是往後申請良民證時會記你一筆的。
面對這整個狀況,真的只能說是雖到爆,但還是鼻仔摸一摸要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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