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先不論開行李箱,警察究竟可否檢查車子相關設備(含開引擎蓋等等),原因是為了取締告發?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感覺大家故意跳過第8條 只po第6和第7條來責怪警察
明明第8條有寫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過具 就可以盤查
改裝機車當然易生駕駛狀態的危害呀 奇怪 不能盤查嗎??
希望po文的要有點良心 不要故意跳過對警察有利的法條 才在這邊 妖言惑眾好嗎
不然就是書沒念好 只念一半 才會跳過這麼重要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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