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牽車過馬路,不違法、不危險、不影響別人,為何不能這麼做?不過....如果你想跟政府問這樣做到底何不合法,叫牠不要含含糊糊,不是0就是1,我看牠也說不出來連最基本的定義:普通重型機車是慢車還是汽車,都有很多不同說法了...結論:這只是個臨時政府,沒有永續經營之心,所有的問題通通留給下一個政權解決
imking08 wrote:不用傻傻的等兩段式左轉...有些大路口一邊都要等上1分半...等兩邊就要3分鐘了,乾脆直接牽過馬路,就少等一邊的紅燈如果是大路口想迴轉...甚至要等三次... 我比較趕時間的話會用這招超讚的!
騎車到達號誌燈路口下車牽引機車,除非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否則行為認定上同"駕駛人"態樣1:將機車騎至路邊牽引機車至人行道停放-無違規,同行人。態樣2:騎車至路口前該號誌紅燈,下車牽引越過停止線經枕木紋迴轉後再駛離-闖紅燈,同駕駛人。態樣3:騎車至路口前該號誌紅燈,下車牽引越過停止線右轉後再駛離-闖紅燈(右轉),同駕駛人。態樣4:騎車至路口前該號誌紅燈但行人號誌為綠燈,下車牽引至兩段式左轉待轉區待變燈後駛離-闖紅燈,同駕駛人。參考資料:警政署101-10-261010148162本署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