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shark wrote:依法理而論那位阿伯100%責任但是偉大中華民國法官很奇妙~~~怎樣都是法官說了算希望您遇到的是位明理的法官 這是真的喔若你遇到個恐龍法官 就是你的錯喔[因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把台灣人民當神一樣有未卜先知的能力
車禍的話除非對方快掛了 (車還是留原地等鑑定)不然一律等警察做現場鑑定(除非你覺得你負擔的責任比較大 那就...趕快私下解決XD)不然口說無憑 監視器也不是到處都有根據經驗撞到老人的話... 錢不多的話最好認賠 趕快和解不然過幾天徒子徒孫都要出現了 冏rzps.記得要他填和解書
我只能說整整4篇沒一個正確的解答....可見錯誤的法律深植大眾心中1.當下有無請警察?這點很重要也是你後續處理的主要關鍵不論今天是大撞小撞,人員有沒有受商第3方公正方的存在是必要條件與手段2.是否有事證可以證明對方危規如果有事證可以證明基本上都不用擔心3.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在台灣這個條例與『信賴原則』相抵觸為什麼會傳出只要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就輸了通常是這類的車禍當事人為了快速解決所導致的謬論可上網查尋有關『信賴原則』但是!!! 此原則有例外不能遠在100公尺外看到對方違規,還不閃避所造成的車禍是無法用這個原則避免的4.醫藥費問題(機車強制)此險是交叉賠償"對方的醫療費用"20萬內看到好(包括對方的1天1000的看護費)所以醫療費不用擔心除非超過20萬,那再來另外想辦法5.和解書問題不論今天是大傷或小傷只要是因車禍所引起的傷害,那怕是破皮對方都"有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會不會成立,是交由法官判定(不是網路鍵盤法官或柯南)對方是基於中華民國法律所給與的權利提出告訴無法說對方不合理另外,在簽合解書之前要與對方確認雙方願放棄之後的"刑事與民事的告訴與索償"這點非常非常的重要否則只簽合解書而沒有加註是會被對方在6個月內追加"過失傷害告訴",盡而讓對方以刑事逼民事,取得索償6.筆錄在做筆錄的時候非常重要,如果雙方要鬧上法院的話法官在初審都會依雙方的筆錄為優先參考筆錄是非常重要的東西7.標準程序如果真的覺得自己完全沒有錯對方堅持要索償的話,就是跟對方說一切法院見切誤因為過程煩瑣,而放棄法律的基本保護就算法官要判基本的民事賠償也不會讓對方獅子大開口8.路權現在的車禍判定都依路權為主要參考所以板主要提出你的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