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necold wrote:前幾天不是才有一個類...(恕刪) 這是指刑法過失傷害!!這個案例兩方都應該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雙方都有過失傷害.不過我認為綠燈騎士沒有應注意這條,因為他有注意了.都等闖黃燈的過了他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