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ward wrote:
不知道這老闆是不是都...(恕刪)
喜羊洋 wrote:
主觀意圖損害本人
若被告尚未獲得價金確認的授權就擅加出賣但所賣價錢合理的前提被確認
就較難證明被告有損害本人的意思
但若此例一開
仲介把你的房子賣在合理價
卻不是你想要的價格...
這樣也不構成背信....那恐怕天下大亂喔(恕刪)
據我所知 仲介的契約上都會寫上房東的底價 亦即高於此價始得賣出 所以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而且仲介應該都只是居間契約 並沒有辦法直接賣出 除非另外有代理權的授予
而若沒有寫上此底價即授權房仲代理權代為買賣
房仲亦賣出合於市價之價格 實在難認有"意圖損及本人利益" 不是嗎?
(他也不知道對方不想依市價賣啊 而且依市價賣也算符合一般情理)
甚至連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可能都會出現問題 因為前提已經是合於市價的(當然何謂合於市價應該視個案)
Billy.Huang wrote:
請注意342的要件,在(2)的部分是2擇1的!
我說了,(1)、(3)是確定的,(2)、(4)卻未深入探討。假設幾個情況:
其一,車行因買受人出價非常漂亮,怕通知告訴人等待其到來期間買受人反悔,故擅自決定賣出。因此,在要件(2)、(4)上都不符,就不會有背信的疑問。
其二,車二手市價約10000,買受人出5000,車行想快點處理委賣事宜,故不通知告訴人逕以5000賣出。雖然車行沒有圖利自己的意圖,卻有損害告訴人利益的事實,自然合致342構成要件。(恕刪)
如同上述 沒錯2.的規定是"或"所以當然是符合其一即可
唯其所受之利益(契約報酬)應屬合法利益 故應不符合
而是否"意圖損及本人利益" 應舉證行為人"主觀"意圖 而非僅視"客觀"上有損害
故在沒有舉證或其他可資證明的情況下 如上述依罪疑惟輕原則 應認為無此意圖
僅有客觀上的損害 亦如上述僅係民法損害賠償的範疇 而非本罪處罰對象
以上僅個人意見
並不是幫富X講話
只是覺得這邊檢察官並沒有太大的不當存在
還算是依法辦事 不用搞得好像是富X贏了一樣

chensea wrote:
如同上述 沒錯2.的規定是"或"所以當然是符合其一即可
唯其所受之利益(契約報酬)應屬合法利益 故應不符合
而是否"意圖損及本人利益" 應舉證行為人"主觀"意圖 而非僅視"客觀"上有損害
故在沒有舉證或其他可資證明的情況下 如上述依罪疑惟輕原則 應認為無此意圖
僅有客觀上的損害 亦如上述僅係民法損害賠償的範疇 而非本罪處罰對象...(恕刪)
A舉槍瞄向B並扣下板機...試舉證A有故意殺B之意圖!

本樓的案例,猜測車主是主張口頭交涉、沒有書面,故沒有託售,所以沒就此事實主張利益受損、車行背信。如果車主確實能提出車子被賤售的事實(市價差距),加以車行未通知車主到場就擅自出售,車主當然能主張車行故意損害他的利益。
以這種小案,換做我是檢察官,車主自己不懂的主張,加上如果我也想草草結案,我也會這樣寫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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