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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退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 17 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本案樓主因被檢舉 "疑似"改裝排氣管故行政機關(監理所),行政機關得經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7 條讓樓主去驗車來查證是否為上述第16條之情形,基本上監理所做這個行政處分是要經由驗車來確定樓主是否為16條情形,若是照片看不出來或是無法辨別當然可要求你去驗車!不然直接開你第16條不是省事又方便嗎?
且17條他也不是直接處以罰緩,而是要求驗車,逾期才處以罰鍰!

我能了解樓主不爽與憤怒,畢竟裝了原廠精品管還被叫去驗車!不過依法規行政機關(苗栗監理所)的確
依法有據!何況行政機關還有裁量權,是否為改裝車是他們說了算!

小弟畢業於木柵旁大學法律系已經好幾年囉,基本上行政法只有當年國考才會碰,現在都碰商事法比較多,
有錯請鞭~

"疑似" 雖然依法行政 還是奇摩子不好
這樣也要罰是搶錢阿
來蘋果爆料把事情鬧大啊!
反正"政府"越來越賤!鬧上新聞要監理單位出來道歉!~~~
freshjive123 wrote: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恕刪)


正解

答案31樓的f大已經說明了。

補充:

並不是改裝排氣管就是不合法。
並不是非原廠排氣管就是不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第1點、第2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第3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員警可不搭配監理人員即可自行認定機車翹管

此附件十五為設備規格變更之檢驗標準,原廠出廠後如不符合以上三點規定,未變更則不用適用此規定。

換句話說
原廠出場及符合以上三點之排氣管都是合法排氣管。

既然你是學法律的,就應該知道31樓F大所說的,及排氣管變更標準
另外你確定你的車子全部合法嗎?

有人檢舉就有流程要走不要在刁難人。
我"非常的確定"你的排氣管"疑似"有改裝

政府機關公事公辦值得嘉許喔
政府為了賺錢什麼鬼事情都可以做出來
這點我也不意外了
首先「疑似」
1基本解釋:1.類似;近似。2.引申為嫌疑。3.謂似是而非或是非不明。4.指似是而非的事物。5.迷惑不解。亦指疑惑的事。
2.詞語分開解釋:
疑 :不信,猜度:疑惑。疑問。疑心。疑團。疑慮。疑竇。疑點。疑端。猜疑。懷疑。半信半疑
似 :似相類,像:相似。類似。似是而非。好像,表示不確定:似乎。似應如此。
現行法令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版大排氣管有改才被臨檢)

2. 第 17 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3.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5條汽車檢驗分為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三種。

4.第39條之2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意即原廠認證車輛規格)

5.第39條之3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機器腳踏車
臨時檢驗之標準,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原廠規格)

6.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1項2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7.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第1點、第2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第3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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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說不會那麼輕易妥協的,一定會把事情鬧大。
不知版大是否都有把上面的法令研讀過?
版大說這支排氣管符合政府的法規???廠商是否提供送審檢驗測試合格資料證明?據所知目前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係執行原地噪音檢驗,檢驗結果不得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使用中車輛檢驗噪音管制標準。我怎麼不知道台製土炮管有去認證呢?是有憑有據還是空口白話呢?排氣管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既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應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才能認定,且車型不同,有無改缸,或其他改裝,結果都是不一樣的。既沒證據如何證明呢?
監理站已經給您尊重很客氣了,只用疑似兩個字,且又沒說要處罰,只有請您去一趟就大放厥詞,實在看不下去,竟然還搬上政府公文書PO出來?似乎不妥吧!動機可議喔!那為何還要遮遮掩掩把自己的車號姓名拿掉?既然要PO就該光明正大不要塗塗抹抹,究竟是惱羞成怒呢?還是自圓其說哩!看完烏煞煞!不能因為情緒,而煽動而製造對立,何況是學法律的,有改就是有改,不要硬拗,不然感覺又出現一個同系的陳前總統。

版大不紡把時間拉長後十年,當您小孩不舒服好不容易入睡後,一群年輕人騎改裝土炮管經過,把小孩吵醒時您就能體會囉~~屆時是否換您來檢舉囉~~

netway410 wrote:
收到這封信我整個很火...(恕刪)
光陽網站那句"此為競賽用品",已經很明確地打你的臉了
被檢舉就要車主跑一趟,
如果換個方式,
監理機關收到私人檢舉,
那請監理機關跑一趟到被檢舉人/車所在地,然後大力檢驗一下,


不曉得 監理機關 這吃公家飯的,
吃了人民給的飯後,會不會願意為民服務到家啊????










首先先不管樓主的改裝品究竟有多少~針對主要內容~排氣管的問題回答

現階段~確實是有可檢舉改裝排氣管的制度~當初這套制度出來~我就猜想一定會有人被整~

只要檢舉就一定要去監理所檢查(但好像說明要附上照片).......當你如果被小人賭爛到~就好自為之~

再來

確認車主所裝的排氣管是否違規~

現行法令規定可改~但不可顏射~噪音要在法規值之內

本人是不知道光陽原廠出的精品管是否有再標準以內~但台灣目前傾向罰裝不罰賣~

賣什麼樣的管都可以(只要有開發票就好)~

但是要裝上機車一定要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的規範~

附上台北市警局的宣導圖



以上~針對你的文章開頭~我只能說~政府機關是否需盡到嚴加查證之義務~我認為是需要~

但是針對民眾的檢舉~如"所附之照片"看起來"疑似"~違反法規~就必須看到實車才能斷定

畢竟被檢舉車輛又不是該名處理人員所購買或改裝的~他無權直接認定是否違法~依照作業程序~

只能請車主將實車騎來監理所給相關人員檢視一番了.........

這也是我覺得不妥的地方~如果處理人員覺得無法判定~是否可請檢舉民眾提供更有力的檢舉資料~

好讓收到公文的"被檢舉民眾"心服口服呢??

不過樓主呀~你的改裝精品管~從側面看來我也會覺得是翹管耶~因為排氣管尾端看不到排氣方向......

我怎麼知道你的排氣管的排氣方向是否符合上述照片中所顯示的合法改裝規範內........

這次就.....只能麻煩跑一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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