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ggy wrote:
1個人有10台車&10個人共用一台車
相信都是比較極端的現象...(恕刪)
我倒覺得問題就出在這裡,
一個四口之家,如果養了一台汽車一台摩托車,
舊制是兩份保費,
照樓主的作法,
倘若四個人都持有汽車跟機車駕照,
那豈不是要繳八份保費才能上路?
既然使用上有可能一人多車,也可能一車多人,
那徵用時跟著車輛徵還是比較容易一點...
另外徵稅若以人頭為主,
某種層面上似乎有點鼓勵大家持有更多車輛,
似乎對於台灣擁擠的交通也沒助益。
再附帶一提,
雖說事故由人造成,
但追車容易,追駕駛難,
到時耍賴說車不是我開的,被撞的人找誰要去?
直接由事故車輛的人出錢,敢把車借人就要負擔風險,歸責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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