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別了,01不見,感謝各位長期來的照顧

hhop wrote :

Mike_Bear wrote:
告是絕對可以告的 ~...(恕刪)

告人跟被告不一定要請律師,可以自辯....(恕刪)

誤會了
pt0857 wrote : 是我的話.依照原PO文的狀況 我會告 .....

當然告的成告不成是法官會處理 但是沒事把我的畫面放到網路上

造成一堆回文導致我的困擾 當然要告

我會回戶籍地鄉下的法院告 寫張訴狀花不了多少錢的
...(恕刪)

拜托,沒聽過以原就被原則嗎?
好多不懂又要裝懂
yanyu_911 wrote:
這一點是不對的,法官...(恕刪)


其實你講到就是重點,
我考量到我將去的場合,穿我認為自己願意呈現形象的服裝,
但不代表我認為自己的這個形象應該被公開在網路上傳播。

我出門去樓下,這段場合出現的形象是我願意承擔的,
如果突然來了客戶、同事見到我的穿著,那是我必須承擔,
若被路人甲無端地拍攝到,因為我沒有制止,所以我也沒有意見,
可是不代表這個形象是我同意在網路上公開傳播的。

肖像權不該任意使用對吧,但因為我們沒有辦法預知拍攝者會不會傳播,
所以如果不是很敏感的人當場制止拍攝,通常都是等到被網路上散播後,才能要求對方撤下。
再來,如果拍攝者是私下與朋友分享,那被拍攝者通常不知情,也不知道人格權是否被貶抑,
但在論壇上面公開散播討論,就有被貶抑的機率,當事者可能會知道而感到難過,
但不管有沒有被貶抑,當事人主張撤下時,就該撤下。

公開場合不該被無限上綱不是嗎?散播行為也必須在未反對的形況下沒錯吧?
也許在餐廳裡面用餐完,剔牙的樣子被其他客人看到,是當事人願意承擔的,
但不代表這個形象願意被人家拍攝起來保存,甚至拍攝起來後又被拿去網路上傳播,
這與在餐廳裡面的本意有極大差別不是嗎?

不管有沒有貶抑的形象被散播,人格權利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
凌駕於著作權之上,當當事人提出侵犯肖像權時,散播人必須要提出散播的正當性,否則就該撤下,
為什麼要散播呢?解釋散播照片的動機,比起解釋權利受到侵害,更該優先吧,
況且如果散播照片不能獲得任何正面感受,反而當事人覺得不好受,為什麼要PO呢?

你講得沒有錯,法官或許不會判甚麼,但你覺得法官會說:繼續PO吧?
我沒有說法官會判賠償,但我認為法官會要求散播者撤下。

你覺得賈伯斯的病容照片沒有經過允許就這樣被散播嗎?

ryu1228 wrote:
馬路是公開場所 . 請問要告什麼?
事實呈現有什麼法律責任 ?開場所 . ...(恕刪)


自由不是沒有有限度的.
Google Map的真實路面記錄, 也是將不少資訊(ex車牌&人臉)加了馬賽克,以避免法律上的問題.

該文影片如果將拍到的人車加上馬賽克, 則影片的重點在行為.
若沒馬賽克則會變成特別人的特定行為, 會造成當事人的不便與困擾.


你同意出家門後的所有行為都同意別人記錄並post 上網??
難道你覺得這種文章應不應先加上馬賽克後再Post上網?

自由絕對不是為所欲為

簡單來說
樓主有個人言論活動射程範圍的支配掌控權
yanyu_911 wrote:
所以即使不P網還是可能會發生,P網者並不是刻意造成你的損害

2.刻意故意的行為,或許還可以有一訴...(恕刪)


不PO網當然就不會發生呀,PO網就是刻意行為呀~

我想你頂多能說:拍攝是不小心拍到。但PO網要怎麼解釋?
PO網本來就是一個刻意行為,難道拍攝者是一個機器人,被規定說拍照完必須PO到網路上?

這篇樓主很好,反思行車紀錄器的PO網行為,
「拍攝」跟「散播」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後者的動機比前者更顯明。

我想賣行車紀錄器的人,也會告訴你這是用來收集證據的,「必要時」可以保護自己,
但不是叫你天天PO到網路上和大家分享,要不要PO網完全是個人刻意行為,自己斟酌就好,
只要知道有PO網的自由,也有不傷害別人的義務就對了。

打開新聞頻道,全民狗仔的時代的確來臨,關鍵不是甚麼公共場合的問題,
我們當然知道一出門就要面對被花盆砸死的機率,所以出門被人家拍到也是有可能的,
但重點是出門被拍到,不代表就要被人家PO網、被人家散播肖像吧?

PO網,我想樓主在討論的是這個問題,謹慎點就對了。

紫米飯糰 wrote:
的確不PO網就不會發...(恕刪)


所謂自由..是在不造成他人困擾下所行使之行為
其實小弟自從買了M1後..每天出門都一定掛著錄影
雖然在路上的確看到蠻多很好笑的畫面
情侶親密動作..亂丟菸蒂..亂吐檳榔..叫囂的行為
但回家自己看看就刪掉了
行車紀錄器是預防自己發生意外或者責任釐清及協助破案用的工具
而不是去造成其他人困擾的工具...

只能說..拍攝人..請抱著同理心去對待
或許現行法律的確無法去制止這種行為
但也無須造成他人的困擾....

紫米飯糰 wrote:
其實你講到就是重點,...(恕刪)


合法律但不合道德,就這樣

其他不用想太多了................
hhop wrote:
你可以告但是你100...(恕刪)

話還是不要說的太武斷比較好...

每當有人討論類似的問題就覺得奇怪,
臺灣的法治教育明明就沒有很好,
怎麼這個時候大家都變成律師法官檢察官了...

告人雖然不是想告就會成功,
但也絕對不是像很多人想像的那樣,
只要覺得自己沒作什麼就不會有事的。
而也不是沒被起訴,誣告就會成立的,
別再抱著這種想法誤導人了...

照片被PO上網,我就告過,對方也被起訴了。
在偵查庭上對方也是一副自己沒有做錯事的態度,
等到被起訴上了法庭才在那邊跟法官哭哭,看了就可笑。

雖然司法資源不應該隨便浪費,
但還是要強調,就算法治教育再差勁,
現在也早已不是民智未開的時代了,
對自己的行為還是三思後行的好。
對於他人的建議最好也用大腦判斷一下,
特別是在網路這種大家都說得好像自己是專家的地方,
不要等到被告被起訴了才急著問人怎麼辦。


GG聖 wrote:
民事訴訟原告不用請律...(恕刪)
通常一審,二審方面是不需要請律師的(一般訂為事實審)上訴到三審的話一般稱為法律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