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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行公務撞傷人 該如何處理? (暫時已解決)

這文早晚上電視(或許早就上了),不知有沒有人把原文留下
dunhilldun5168 wrote: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恕刪)

不成立嗎? 我倒覺得難說
有改裝歸有改裝
沒錯 警察說要舉發違法改裝是合法的
但是要以違法改裝使他方達成和解協議 我倒覺得也不無成立的可能
畢竟完全沒有因果關係 (和解後 警察仍舉發違法改裝 難道不可以嗎?)
且明顯有使他方陷於恐懼而喪失意思自由的故意
你提的例子"違停不馬上開走即開單"這部分是警察有裁量權的合法舉發且有因果關係 所以不會成立
不然寄存證信函不就全都變成恐嚇了......

若情況改為 某公務員開車撞你 因職務上發現你家是違建 跟你說你不和解我就拆你房子
這樣也能接受嗎??
頗為好奇的一點是...........(看看就好,我並無認同警察手段也並無反對警察手段意思)

如果今天撞到樓主的並非是警察,以一般民眾來講

肇事者朋友:
你今天若不簽和解書,那我們就上法院,甚至不理你,到你家潑油漆等等的,看誰時間多

受害者:
OOXX

你簽不簽??

今天是不是因為肇事者的職業是警察,所以特別拿著放大鏡來檢視??

現在社會已經四處拿著放大鏡去觀看別人,媒體操弄特定人士,看戲鄉民就有樣學樣??

如果今天警方是刻意撞你,那該死了,那請樓主弄給他死

今天警方是因為追犯人,而"意外"的追撞到你,起碼他在工作職場上,願意盡責

這種警察,說真的,頗為少見了,那麼拼命的去追,現在很多警察看到犯人,連追都很懶了

"如果身體無大礙,給那位警察一個機會吧"


車禍出了事情,每個人、甚至身邊的朋友,都會用一點點"威嚇"的意味,逼對方和解

這幾乎是台灣人的天性

不用把自己講的多好多有道德,更不用說我就不會用威嚇的手法來和解

天底下沒有一定的事情,等到自己遇到了,就知道

出車禍的人,不管是誰,都會想要趕快和解,甚至請誰誰誰出面,這就是台灣人

說真的,警察也是人,只是職業不同而已,但是人的本性都一樣

緊急OR緊張的時候,你還會想到你的職業嗎??
恩,你說的算~~~!!!!
現在好像一有事就往網路上po文,然後到達目的後就又不了了之。

公器拿來私用,這樣子做只是為了自已的權益!

那麼公眾的權益呢?

事情來龍去脈應當交代清楚,不是人家頭摸一摸就算了。

濫用輿論,享受權利卻不盡義務…射後不理(達到自身利益就好了嗎?)
爆音、無影像…HDMI

postman wrote:
濫用輿論,享受權利卻不盡義務…射後不理(達到自身利益就好了嗎?)

01閒聊版很常見,這版已經不足為奇了
恩,你說的算~~~!!!!
失去快樂 wrote:
這種事誰都不想發生今...(恕刪)







那就開單丫~這根本是2碼子事吧~
被撞到是事實~~被出言覺得不舒服也是事實~
車子改裝就要蓋過被撞到的事實嗎?
車子改裝就要被(迫)和解嗎?
那~被撞傷那個人如果和解後發現哪裡是隱傷~
那~對那個被撞傷的就公平???
警察很辛苦沒錯~沒有人願意發生這樣沒錯~
但是~就是發生了~不需要用開單來(逼迫)和解?
公公說:老天拿走你多少,就會還你多少,我說:敢拿走老娘東西,我一腳踢死你
哪位網友責怪因執勤撞傷人的員警?

要樓主去督察室申訴的人已用紅字標出......好大的官威啊!

48633005 wrote:
此時,肇事警察的同事見W男在猶豫,竟然用威脅的口吻說,W男的車子有改裝,

這是違法的,要W男接受這個和解方案,若是不從,則要追究到底!

(恕刪)





切莫讓行車紀錄器成為寬以待己 嚴以律人的工具
postman wrote:
現在好像一有事就往網路上po文,然後到達目的後就又不了了之。

公器拿來私用,這樣子做只是為了自已的權益!

那麼公眾的權益呢?

事情來龍去脈應當交代清楚,不是人家頭摸一摸就算了。

濫用輿論,享受權利卻不盡義務…射後不理(達到自身利益就好了嗎?)

嗯………事情解決了,這也未嘗不是一種方式
難道在馬路上喊救命,也算公器私用?

對方一定會要求息事寧人的,當事人本來就有壓力~
如果每件事都要持續追蹤下去,我看十個小惡魔的伺服器都不夠放………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chensea wrote:
不成立嗎? 我倒覺得難說
有改裝歸有改裝
沒錯 警察說要舉發違法改裝是合法的
但是要以違法改裝使他方達成和解協議 我倒覺得也不無成立的可能
畢竟完全沒有因果關係 (和解後 警察仍舉發違法改裝 難道不可以嗎?)
且明顯有使他方陷於恐懼而喪失意思自由的故意
你提的例子"違停不馬上開走即開單"這部分是警察有裁量權的合法舉發且有因果關係 所以不會成立
不然寄存證信函不就全都變成恐嚇了......

若情況改為 某公務員開車撞你 因職務上發現你家是違建 跟你說你不和解我就拆你房子
這樣也能接受嗎??(恕刪)


呵呵

我僅就法律層面上是否構成恐嚇罪的要件來探討

跟我能不能接受這樣的事,是二回事吧

用不著要開車撞我,又要拆我房子吧

呵呵

試想

若你萬一和別人發生了糾紛

對方揚言,你不賠償,或你不和我和解,我就上法院告你!

也符合你所說,"使他方陷於恐懼而喪失意思自由的故意"

這也是恐嚇?

警察開單告發,是行使法律賦予他的職權;對方說要上法院提告,那本來就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

既然都是行使法律上所允許的行為

何有構成恐嚇的理由?

當然,你可以說警察濫權、或對方濫告

但是,說要符合恐嚇罪,我認為恐有一段距離

真的很感謝各位的意見,目前的情況是,該派出所的所長已出面誠意解決,也已經報案,做了筆錄,關於那位事後來威脅要W男接受和解的惡質員警,所長也承諾要徹查,現在只希望W男的傷勢不會留下後遺症,並盡快讓生活恢復正常運轉... 感謝感謝 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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