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撞到樓主的並非是警察,以一般民眾來講
肇事者朋友:
你今天若不簽和解書,那我們就上法院,甚至不理你,到你家潑油漆等等的,看誰時間多
受害者:
OOXX
你簽不簽??
今天是不是因為肇事者的職業是警察,所以特別拿著放大鏡來檢視??
現在社會已經四處拿著放大鏡去觀看別人,媒體操弄特定人士,看戲鄉民就有樣學樣??
如果今天警方是刻意撞你,那該死了,那請樓主弄給他死
今天警方是因為追犯人,而"意外"的追撞到你,起碼他在工作職場上,願意盡責
這種警察,說真的,頗為少見了,那麼拼命的去追,現在很多警察看到犯人,連追都很懶了
"如果身體無大礙,給那位警察一個機會吧"
車禍出了事情,每個人、甚至身邊的朋友,都會用一點點"威嚇"的意味,逼對方和解
這幾乎是台灣人的天性吧
不用把自己講的多好多有道德,更不用說我就不會用威嚇的手法來和解
天底下沒有一定的事情,等到自己遇到了,就知道
出車禍的人,不管是誰,都會想要趕快和解,甚至請誰誰誰出面,這就是台灣人
說真的,警察也是人,只是職業不同而已,但是人的本性都一樣
緊急OR緊張的時候,你還會想到你的職業嗎??
恩,你說的算~~~!!!!
公器拿來私用,這樣子做只是為了自已的權益!
那麼公眾的權益呢?
事情來龍去脈應當交代清楚,不是人家頭摸一摸就算了。
濫用輿論,享受權利卻不盡義務…射後不理(達到自身利益就好了嗎?)
爆音、無影像…HDMI
chensea wrote:
不成立嗎? 我倒覺得難說
有改裝歸有改裝
沒錯 警察說要舉發違法改裝是合法的
但是要以違法改裝使他方達成和解協議 我倒覺得也不無成立的可能
畢竟完全沒有因果關係 (和解後 警察仍舉發違法改裝 難道不可以嗎?)
且明顯有使他方陷於恐懼而喪失意思自由的故意
你提的例子"違停不馬上開走即開單"這部分是警察有裁量權的合法舉發且有因果關係 所以不會成立
不然寄存證信函不就全都變成恐嚇了......
若情況改為 某公務員開車撞你 因職務上發現你家是違建 跟你說你不和解我就拆你房子
這樣也能接受嗎??(恕刪)
呵呵
我僅就法律層面上是否構成恐嚇罪的要件來探討
跟我能不能接受這樣的事,是二回事吧
用不著要開車撞我,又要拆我房子吧
呵呵

試想
若你萬一和別人發生了糾紛
對方揚言,你不賠償,或你不和我和解,我就上法院告你!
也符合你所說,"使他方陷於恐懼而喪失意思自由的故意"
這也是恐嚇?
警察開單告發,是行使法律賦予他的職權;對方說要上法院提告,那本來就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
既然都是行使法律上所允許的行為
何有構成恐嚇的理由?
當然,你可以說警察濫權、或對方濫告
但是,說要符合恐嚇罪,我認為恐有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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