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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早上10點40分 姑丈於基隆路被車子撞,對方肇事逃逸!


sonyrex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以上資訊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上找到

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其修正之理由因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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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廢話結束
依照樓主所陳述
剛好我每天都得要走基隆路
還不到辛亥路前的
分兩種
一個是往公館右轉的大路口有和平東路圓環、敦化南路
如果是從公管往101方向
能右轉的就是台科大校區附近的路段

樓主要為自己的親人平反前
先要看一下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怎樣玩民眾的
不是劈頭對方就該死
就算對方該死,要能拿出證據打死對方
證明己方無任何駕駛疏失

最後還是要補上
肇事逃逸打死他!!!)

法律條文不是這樣照字面解讀的
不然每個人都能當律師
同向車,只分前後車,不分直行轉彎

不信的話
可以洽詢各地交通隊或是調解委員會
時西北齊,立紅竿賀甯蒙鴻察,吹西北嵐風。查曉理奇稀,歸稽齊紅柑。
sonyrex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大哥啊~~人家是騎機車啊!!

樓上正解

別再說同向車轉彎一定要禮讓直行車了,那是指不同車道,且行車路徑會侵佔他人路權的狀況
DED wrote:
法律條文不是這樣照字...(恕刪)

喔!!
沒辦法,法規少一條
但我也說了~你要先看中華民國法律是怎樣玩民眾的
法官也是這樣解讀的
跟當不當律師沒有關係

樓主親人受傷是一回事,要想辦法收集證據
要是撞人的也用48條第1項來跟樓主的親人反駁呢?
這個我就比較懷疑了

這個還分同不同向嗎?
bzchang wrote:
大哥啊~~人家是騎機...(恕刪)

當你收到交通處罰條例的時候
絕大部份是沒有在跟你分汽車跟機車的

我個人就收過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
但我是騎機車!!!

給樓主一個參考案例
http://www.leesir.idv.tw/html/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21581&forum=21&post_id=29339
台灣在修法時真的是.....
95.9.14 修訂『直行車至今均以此為優先路權,不管你轉彎快完成或轉彎後看到對方停止被撞,均係轉彎車』
這是新制到現在

http://www.pcr.com.tw/pviewitem3.asp?sn=663&area=38&cat=152
這邊你也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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