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tsunglin wrote:這樣子做,很多人會說他們家又不是都只在同一個地方工作
1.自用車登記同一戶籍地址,第二台車牌照稅加倍。
會被說成沒有為家中工作人口多的家庭著想
wutsunglin wrote:這樣則會被說成是富人條款,有錢人買房子的時候通常就有車位
2.購車須出示合法停車位使用權、方可購車。
一般人可能連房子都買不起,更何況要在家附近有車位
所以是一條歧視窮人的法令
另一方面,有些人會認為明明家裡附近很多地方可以停,為何一定要多花錢買車位
所以又被批評為圖利經營停車場的業者
wutsunglin wrote:這一條如果實施,台北縣立刻會要求台北市的車輛如果要進入台北縣也要比照辦理
3.限制北縣通往北市車輛,奇數日僅供奇數尾車牌進城、偶數日僅供偶數尾車牌進城。
立即產生台北縣市的對立問題以及來往的交通問題
在台北縣市的大眾運輸系統尚未完備前,應該不可能施行吧
wutsunglin wrote:在前三點都無法施行的情形下,第四點根本就不可能成立
4.將加倍所得與發放停車許可所得成立專款,用於補助大眾交通系統與改善交通建設。
所以要現在的民意代表來立這些法令根本就不可能
不過你可以考慮自己出來參選,試著以這幾條來當成政見
說不定會得到足夠的票數吧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你的意見當然有人想過,但是每條法律都會帶給人規範與不便,但為了改善整體,
其實這是必要性的不便。
在台灣捷運系統最發達之地莫過於台北,公車之普及、捷運之便利,台灣沒有其他城市
可以出其右,法律講究的是配套措施,
第一點來看
如果家中需要二台以上的車,也就是相對你使用公共交通建設的機會比別人多,那以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來看,您多付比不開車的居民更多代價是應該的。
第二點來看
您購買車所使用的停車空地也是政府的財產,即便他不需費用您也是比不開車的人享用更多,購車須有停車格不見得要購買停車位,亦可利用租用車位的方式,所謂圖利之嫌,不過就是要您使用者付費,我不覺得這有什麼圖利之嫌,況且您可以選擇眾多停車場擇一,並不構成圖利特定對象。
第三點來看
想要解決的是顛峰時間的塞車問題,以單偶來區分是為了公平原則,一週犧牲幾天方便換來上下班的順暢,享受到的還是駕駛人不是?
真理越辯越明~ 共識需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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