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請問偷騎別人的車不構成犯罪嗎?

1.罪刑法定主義 , 你要告他要講的出是那一條那一個罪名 , 警察不理你應該是他們想不到罪名
2.法律是靠證據說話的 , 沒有絕對的證據證明人有罪 ,那他就會被假定是無罪
3.這種案件不會上法院的,頂多到檢察官那邊就被以不起訴偵辦,刑事案件告發都會先經過檢察官這一關
4.有犯法的可能,就要有行為能力,而行為能力一定要出於故意或過失,過失跟故意又分好幾種 , 如果都沒有的話就無罪
5.該罪應為"準竊盜"罪 , 但還需看那個人有沒有犯意, 沒有犯意僅能成立過失犯



你要告的話現在要做的就是去找證據就對了
我改天借警車出去玩

我會還他們

我有還喔

不犯法吧

車子有回來就好了
建議版主不用煩惱太多..




mib80 wrote:

車子有回來就好了
...(恕刪)


我不認為這不需要煩惱太多~~
之前有案例有搶案犯嫌犯案前先去觀察民眾機車 要是發現車主可能在該地上班之類的
都會固定在該地停留很久

下次在犯搶案前 會先去該地竊取該民眾機車大牌
犯案後 趁車主牽車再將機車大牌掛回

當車主牽車時 根本不知道他的大牌曾經被竊取過 當然也不會報案
當警方找上門說他的車牌號碼出現在搶案犯嫌騎乘的機車上 而搶案發生時間 車牌也無失竊紀錄
警方可能會認為車主有共犯嫌疑
那真的是很麻煩的

不過根據樓主的狀況 在刑法上真的找不到任何合適的法條來處理

建議樓主攜帶錄音筆至派出所全程錄音 要求警員在工作記錄簿上做記錄
已證明您有來派出所找員警反應過這問題了
就算車子消失期間真的像我前面所說 被拿去犯案 至少在偵查過程中可以提出這項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千萬不能有車子有回來就好了 不要想太多的想法喔~~~
kkooko73 wrote:
所以你不放心先備個案,預防日後有官司纏身...(恕刪)

我想請問一下,備案的用意是什麼?
是不是要等已經損失了什麼才能去備案?
因為之前某物被盜用想說去備案(因為會牽扯到金錢交易)
結果員警反問我:你現在有損失什麼嗎?而且我們現在也沒有備案制度了。
只好摸著鼻子回去了,還好後來沒發生什麼事
宜蘭某鄉派出所的警員,臂章號碼還在我家的冰箱上
建議樓主換鎖,車騎久了,隨便鑰匙能啟動機車的機會很大...經驗談
有人喜歡扮演科南,推理能力卻連毛利小五郎還不如
陳雨 wrote:
建議樓主換鎖,車騎久...(恕刪)


+1...

我有次借同事的機車(迪爵125)去銀行辦事..
因為趕時間....回來的時候急急忙忙就回來啦
回來想說.....奇怪.....顏色怎麼怪怪的.....綠的...不是紅的嗎
停好車時跑去問同事..妳的車是紅的對吧.....還是綠的
確認之後....還真的是騎錯車....趕緊騎去銀行門口停好..
同事的車剛好停在隔壁....2台車一模一樣只差顏色不一樣
跟門口的警衛(有認識)說一聲後就走啦





當你說今天的煩惱 當你說夜深 你睡不著 我想對你說 卻害怕都說錯 好喜歡你 知不知道
Archerfish wrote:
得饒人處且饒人,如果...(恕刪)

不是當事人就能夠講得這麼輕描淡寫
萬一車子被"借"走出了什麼問題呢?更何況借東西該當事人同意吧?你講的故事中的A君被抓到一樣犯法,法律是沒有那麼大彈性的
勸別人有同理心前自己也要能夠換位思考啊
如果堅持告的話...是可以告"使用竊盜"
嚴格講...你車內的汽油少了....(這也算被偷吧...)
不過...因為價值太低...整桶6公升才180元...
檢察官大慨會要對方賠錢跟你換緩起訴.....

如果對方能證明....他的機車鑰匙能開你的機車...(這事也真的發生過...)
那就算非故意有過失...連起訴都有點難..
還是一樣...賠你油錢就好....(如果你非常堅持對方要付出代價...)









autoskin wrote:
普通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應該會成立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怎麼可能隨意取用他人東西不會犯法....那不就天下大亂了...(恕刪)

回覆25樓的autoskin您老大,法條引錯了吧.....
樓主這種情形,完全沒有被侵占的情況哦.
一般會搞錯的點如下:
"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
小偷並沒有持有樓主之物,
因為在法律上,
車藉資料的名字是寫樓主,不是小偷,機車的所有人是樓主.
而樓主沒有交付機車給小偷,故,小偷並不"持有"該輛機車.
所謂侵占的"持有"與"竊盜"是不同的.
(一)竊盜:即行為人以「取得」之意圖,以和平非暴力手段取得動產之財產罪。
(二)侵占:即行為人以「不法取得」之意圖,而取得自己原以持有他人之物所有權之財產罪。

換白話來說:
1.樓主沒把機車交給小偷,而小偷去偷車建立新的支配權,就是竊盜.
2.樓主有把機車借給同學騎,而同學把它占為己有,才是侵占.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