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b80 wrote:
車子有回來就好了
...(恕刪)
我不認為這不需要煩惱太多~~
之前有案例有搶案犯嫌犯案前先去觀察民眾機車 要是發現車主可能在該地上班之類的
都會固定在該地停留很久
下次在犯搶案前 會先去該地竊取該民眾機車大牌
犯案後 趁車主牽車再將機車大牌掛回
當車主牽車時 根本不知道他的大牌曾經被竊取過 當然也不會報案
當警方找上門說他的車牌號碼出現在搶案犯嫌騎乘的機車上 而搶案發生時間 車牌也無失竊紀錄
警方可能會認為車主有共犯嫌疑
那真的是很麻煩的
不過根據樓主的狀況 在刑法上真的找不到任何合適的法條來處理
建議樓主攜帶錄音筆至派出所全程錄音 要求警員在工作記錄簿上做記錄
已證明您有來派出所找員警反應過這問題了
就算車子消失期間真的像我前面所說 被拿去犯案 至少在偵查過程中可以提出這項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千萬不能有車子有回來就好了 不要想太多的想法喔~~~
autoskin wrote:
普通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應該會成立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怎麼可能隨意取用他人東西不會犯法....那不就天下大亂了...(恕刪)
回覆25樓的autoskin您老大,法條引錯了吧.....
樓主這種情形,完全沒有被侵占的情況哦.
一般會搞錯的點如下:
"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
小偷並沒有持有樓主之物,
因為在法律上,
車藉資料的名字是寫樓主,不是小偷,機車的所有人是樓主.
而樓主沒有交付機車給小偷,故,小偷並不"持有"該輛機車.
所謂侵占的"持有"與"竊盜"是不同的.
(一)竊盜:即行為人以「取得」之意圖,以和平非暴力手段取得動產之財產罪。
(二)侵占:即行為人以「不法取得」之意圖,而取得自己原以持有他人之物所有權之財產罪。
換白話來說:
1.樓主沒把機車交給小偷,而小偷去偷車建立新的支配權,就是竊盜.
2.樓主有把機車借給同學騎,而同學把它占為己有,才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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