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羅季曼 wrote:你這個無所謂防不防禦了!畫面中有你自己的車,檢舉應該會過~第43條第1項第0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警察會說沒有連續、重複的行為,所以不算危險駕駛的逼車行為!沒辦法,台灣警察就是這麼的廢物!只會袒護四輪的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