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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賽~這是啥?先例嗎?又缺錢了?...

dakkuu wrote:
你不用查就可以隨便質疑喔?你的發言都是未經查證的嗎?是誰在質疑警方的裁罰金額呢?事實就是警察依裁罰基準標註罰鍰金額,ok?
表當然是做給人看的?讓裁罰有所依據。廢話?...(恕刪)

6000~24000,看不懂嗎?查什麼?
為什麼不是罰6000?你選擇不回應~

dakkuu wrote:
被人發現錯誤,腦羞了?...(恕刪)

也不是人人都跟你一樣有顆玻璃心吧!有什麼好羞的呢?

dakkuu wrote:
是啊基準表上就是12000,怎麼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1項5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依裁罰基準就只罰6000,哪裡沒有用到6000?還在胡扯?


有問題不會去跟制訂裁罰基準的交通部、內政部問?怪警察?...(恕刪)

現在討論踢車,你扯什麼消音器啊?
為什麼踢車不能罰6000?你倒是說說看呀?

我是懶得怪警察啦!事實上我對這些對社會秩序無用,只會擾民的個別的公務員已經非常沒有耐性了,我在想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直接廢掉這些無意義的公職人員,或許你也可以提供我一點建議~

dakkuu wrote:
那是你主觀認為踢車不是危險駕駛吧。
試想如果踢車一方重心不穩有沒有可能倒車?有沒有可能波及路上其他人?
危險駕駛由你來定義?事實是踢車本來就不是正常駕駛行為。警方也只能依法告發。有問題?
話說警察還真可憐,老被鍵盤判官說嘴,偏偏很多判官不讀書只會強加主觀意識。...(恕刪)


你到是可以說說「危險駕駛」的客觀規定是什麼呀?
你說不出來吧!法條有規定「踢車」屬於危險駕駛嗎?並沒有!那是一個「不確定概念」!針對這種不確定概念,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評價!懂嗎?
你認為踢車是危險的,扯什麼重心不穩、倒車、波及路人都行!我尊重!因為這不過是你個人的「主觀認同」!
但我不認同!
踢個車有什麼好危險的?會比紅牌上國道危險嗎?全都警察在唱!


㊣30公分㊣ wrote:
結果還是什麼都沒做嘛,這樣還好意思上來說嘴XD

1.你的250車王上快速道路了嗎?
2.你的重機進口了嗎?快點進口啊!
(要不要把你的重機預告進口文貼連結上來,
你看看你...沒那個本事卻誇大其詞.....唉)

臉都被打腫了還強詞奪理,你跟那位逆操舵操到水溝裡的那位神人跟他的神車有什麼差別~~~
簡直就是一個樣~~~

做的到再說出口,看看你以前的po文...嘖嘖嘖

不要只剩一張嘴 XDD

這次踢車罰單事件,
而無良好判斷能力的民眾就會上網抨擊!倒楣的自然是執法機關!
...(恕刪)


你倒是終於有勇氣引我的言了嘛~

1:250車王開放上快速道路了嗎?
2:還沒呀!你急什麼呢?

我誇大什麼啊?這裡有誰打到我的臉了?唉!這樣你也能HIGH啊?還是趕快去按回報砍我的文比較實在啦~

你倒是說說執法機關哪裡倒楣了?監理站自知理虧幫踢車騎士繳罰單嗎?
xboy200 wrote:
6000~24000...(恕刪)


刪刪刪
警察加油!別把人民當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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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oy200 wrote: 6000~24000,看不懂嗎?查什麼?
為什麼不是罰6000?你選擇不回應~
(恕刪)



是你看不懂吧。沒查證講錯被抓包。
為什麼不是罰6000,早回應你去問訂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的內政部及交通部,中文看不懂嗎?




xboy200 wrote:
 也不是人人都跟你一樣有顆玻璃心吧!有什麼好羞的呢? (恕刪)





硬拗一堆,是誰玻璃心我想大家很明白






 
xboy200 wrote:
現在討論踢車,你扯什麼消音器啊?為什麼踢車不能罰6000?你倒是說說看呀?我是懶得怪警察啦!事實上我對這些對社會秩序無用,只會擾民的個別的公務員已經非常沒有耐性了,我在想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直接廢掉這些無意義的公職人員,或許你也可以提供我一點建議~ 
(恕刪)









當初某人一直無知在質疑6000元怎麼用不到,事實是6000-24000這個罰鍰針對了第43條內規範的多種條例式違規態樣,某人還搞不清楚法條?而其中消音器的部分依裁罰基準就是罰6000,同是43條,為什麼不能提?舉出實證給你,還一直裝傻,真是沒救了


機車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依裁罰基準罰就是罰12000,當然不是6000,還在邏輯錯亂?

警察依法執法還需要你怪,笑死

我看是警察對不講理的台灣鯛才越來越沒耐心吧?


廢掉無意義公務員?至少比連罰鍰金額都搞不清楚的某人強的多....


怕某人看不懂43條,只好在po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xboy200 wrote:你到時說說「危險駕駛」的客觀規定是什麼呀?
你說不出來吧!法條有規定「踢車」屬於危險駕駛嗎?並沒有!那是一個「不確定概念」!針對這種不確定概念,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評價!懂嗎?
你認為踢車是危險的,扯什麼重心不穩、倒車、波及路人都行!我尊重!因為這不過是你個人的「主觀認同」!
但我不認同!
踢個車有什麼好危險的?會比紅牌上國道危險嗎?全都警察在唱! (恕刪)


你發揮畢生硬拗的功力了,不錯👍


但是

法條所謂「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是因爲情況眾多無法一一列舉,才以概括立法方式規範

例如用腳駕駛方向盤沒列在法條裡就不算危險駕車?

邊敷面膜,邊站著騎車沒列在法條裡也不算危險駕車?

看到某人的神邏輯我也只能搖搖頭


重心不穩、倒車、波及路人等狀況,你也無法保證一定不會發生,還扯什麼主觀意識



正因為無法排除危險性,所以警方只好依民眾的檢舉影像,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告發




為了無知的某樓還去查了騎乘機車姿勢





xboy200 wrote: 警察加油!別把人民當傻瓜! (恕刪)



一邊罵警察,一邊還警察加油,到底在演哪齣?你不是還跑去其他論壇罵警察?


多讀書就不會被當傻瓜了...


(明明是民眾檢舉,還故意誤導說是警方偷拍,真天才,想帶風向?)





話說,若當事人對罰單有意見,還是建議到法院聲明異議請法官判比較快....


只怕,會不會有人連怎麼聲明異議都查不清楚?呵呵














dakkuu wrote:
是你看不懂吧。沒查證講錯被抓包。
為什麼不是罰6000,早回應你去問訂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的內政部及交通部,中文看不懂嗎?...(恕刪)


你想說罰12000的兇手不是警察,是內政部跟交通部是吧!那很好呀,反正無用、擾民的單位就該廢!交通部正是毫無疑問早該廢掉的單位之一~


dakkuu wrote:
也不是人人都跟你一樣有顆玻璃心吧!有什麼好羞的呢? (恕刪)
硬拗一堆,是誰玻璃心我想大家很明白...(恕刪)

如果你連「羞」的主詞都搞不清楚就要嘴…是不是躁進了些?
全文整理的還不錯,還到小老婆那邊截圖,也算是有心了,但就這段回文挺失敗的~

dakkuu wrote: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恕刪)

這段字很多,我就不全引了~
我是不知道在「下列情形」中你哪隻眼睛看到踢車二字了,你還是不回應為什麼踢車=危險駕駛=6000~24000的罰鍰~
打很多字但卻沒針對問題重點來回應,請改進~


dakkuu wrote:
你發揮畢生硬拗的功力了,不錯👍
但是
法條所謂「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是因爲情況眾多無法一一列舉,才以概括立法方式規範
例如用腳駕駛方向盤沒列在法條裡就不算危險駕車?
邊敷面膜,邊站著騎車沒列在法條裡也不算危險駕車?
看到某人的神邏輯我也只能搖搖頭
重心不穩、倒車、波及路人等狀況,你也無法保證一定不會發生,還扯什麼主觀意識0分
正因為無法排除危險性,所以警方只好依民眾的檢舉影像,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告發...(恕刪)

你已經主觀認定踢車是危險駕駛了,那就沒什麼好說了,我說過,我尊重你的主觀判斷!但我希望踢車車主去申訴,看有沒有機會撤單或是降低罰鍰~
你也不必腦補什麼面膜還是站著騎啦,就說尊重你了嘛~

dakkuu wrote:
一邊罵警察,一邊還警察加油,到底在演哪齣?你不是還跑去其他論壇罵警察?

多讀書就不會被當傻瓜了...(恕刪)


所以說很多事情不是像某人想的這麼簡單嘛!到底在演哪齣,我如果不詳加解釋,你又怎會搞得清楚呢?
小老婆那邊我也說了,但剛好很巧妙的被你截掉了,你把下半段的文章放上來就知道我在說什麼了~
五月份我還要出庭呢,沒意外的話會走上釋憲這條路~
只是公務員執法品質太低,動不動就要人民去打行訴,這正是擾民的手法之一!
警察加油!別以為人民除了憤怒,什麼事都不會做~

dakkuu wrote:
是你看不懂吧。沒查...(恕刪)

跟這樣的人別認真了!
找那麼多資料絕不會有他要看的。

政治不是為了人民福祉,而是為了鬥爭!
這是某副總統候選人跟我說的,當然~他沒被選上!!

其實我也很不滿~
騎車手插口袋 下場竟是萬元罰單

為什麼只是輕罰而已!
依據這邊有個小酸酸?小鬥鬥~的說法!!
我也沒看到"騎車單手"會被開一萬二的罰單~是有如何嚴重到必須以危險駕駛?
不過我在天冷的時候看到這樣的人都會挺OOXX的!
我會樂意貼過去幫他取取暖擋檔風!!




行車使用智慧型手機相關罰則?

(一) 101年5月30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二)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三)現行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者,分別處以新臺幣3,000元及1,000元罰鍰。



覺得哪種比較嚴重?
一個單手騎車,如果來不及反應的時候,摔死最好!
一個騎車用手機,如果看入神的時候,可能直接去撞別人!他人何辜~



別跟小酸酸小鬥鬥認真了,他是要刷存在感!
跟他說再多只是讓他多學了點東西來鬥別人!



單手騎車的部分,不符比例原則,基本上申訴都有機會銷案~
第一時間檢舉人會收到的檢舉回應內文是交代如何處置!省的有人做文章,有罰算有交代!
但被檢舉人進行申訴~不會通知檢舉人!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BlackDragon wrote:

跟這樣的人別認真了...(恕刪)



我了解,只是不想讓無知的某樓詆毀執法有據的警察


而且看到某樓越回越沒內容,越回越虛也頗爽的

連罰鍰的金額是由裁罰基準訂定的
法條的罰鍰範圍都搞不清楚就亂放話,笑死人了

甚至到後面連概括式立法都不知道,一直糾結在文字遊戲上,令人無語


講到後面大家應該也知道某樓的知識水準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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