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kkuu wrote:
你不用查就可以隨便質疑喔?你的發言都是未經查證的嗎?是誰在質疑警方的裁罰金額呢?事實就是警察依裁罰基準標註罰鍰金額,ok?
表當然是做給人看的?讓裁罰有所依據。廢話?...(恕刪)
6000~24000,看不懂嗎?查什麼?
為什麼不是罰6000?你選擇不回應~
dakkuu wrote:
被人發現錯誤,腦羞了?...(恕刪)
也不是人人都跟你一樣有顆玻璃心吧!有什麼好羞的呢?
dakkuu wrote:
是啊基準表上就是12000,怎麼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1項5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依裁罰基準就只罰6000,哪裡沒有用到6000?還在胡扯?
有問題不會去跟制訂裁罰基準的交通部、內政部問?怪警察?...(恕刪)
現在討論踢車,你扯什麼消音器啊?
為什麼踢車不能罰6000?你倒是說說看呀?
我是懶得怪警察啦!事實上我對這些對社會秩序無用,只會擾民的個別的公務員已經非常沒有耐性了,我在想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直接廢掉這些無意義的公職人員,或許你也可以提供我一點建議~
dakkuu wrote:
那是你主觀認為踢車不是危險駕駛吧。
試想如果踢車一方重心不穩有沒有可能倒車?有沒有可能波及路上其他人?
危險駕駛由你來定義?事實是踢車本來就不是正常駕駛行為。警方也只能依法告發。有問題?
話說警察還真可憐,老被鍵盤判官說嘴,偏偏很多判官不讀書只會強加主觀意識。...(恕刪)
你到是可以說說「危險駕駛」的客觀規定是什麼呀?
你說不出來吧!法條有規定「踢車」屬於危險駕駛嗎?並沒有!那是一個「不確定概念」!針對這種不確定概念,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評價!懂嗎?
你認為踢車是危險的,扯什麼重心不穩、倒車、波及路人都行!我尊重!因為這不過是你個人的「主觀認同」!
但我不認同!
踢個車有什麼好危險的?會比紅牌上國道危險嗎?全都警察在唱!
㊣30公分㊣ wrote:
結果還是什麼都沒做嘛,這樣還好意思上來說嘴XD
1.你的250車王上快速道路了嗎?
2.你的重機進口了嗎?快點進口啊!
(要不要把你的重機預告進口文貼連結上來,
你看看你...沒那個本事卻誇大其詞.....唉)
臉都被打腫了還強詞奪理,你跟那位逆操舵操到水溝裡的那位神人跟他的神車有什麼差別~~~
簡直就是一個樣~~~
做的到再說出口,看看你以前的po文...嘖嘖嘖
不要只剩一張嘴 XDD
這次踢車罰單事件,
而無良好判斷能力的民眾就會上網抨擊!倒楣的自然是執法機關!
...(恕刪)
你倒是終於有勇氣引我的言了嘛~

1:250車王開放上快速道路了嗎?
2:還沒呀!你急什麼呢?
我誇大什麼啊?這裡有誰打到我的臉了?唉!這樣你也能HIGH啊?還是趕快去按回報砍我的文比較實在啦~
你倒是說說執法機關哪裡倒楣了?監理站自知理虧幫踢車騎士繳罰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