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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不實的開單與申訴


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

所以警察應該有義務幫你找尋證據

有錯煩請修正。
略懂!啥都略懂!
真的很奇怪!

員警開單告發當然得負舉證你違規的事證,尤其是發生這樣的糾紛時,

當下你即應該要求員警舉證違規事證,否則你可以拒絕員警的紅單,

接著到交通裁決處,竟然是要民眾舉證無違規?而員警只需肉眼口述就能成立?

我想你只要堅持這點,繼續申訴....必定會撤銷的!

我的經驗是,當員警攔下要開單告發時,我就要求員警拿出我違規的事證,

有我就接受紅單,沒有我就走人,這麼簡單,

不要等紅單成立了才在申訴,那就要花更多時間精神。
印象中黃網線不是規定要淨空
怎麼會變成不能迴轉呢
依照這標準
汽車都不能迴轉
叫監理站來試試不押雙黃網線迴轉

查了一下

依據「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三條: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
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下: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
要劃設。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
斜,線寬一○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公誤員果然是專門誤國的
就算樓主沒違規申訴成功,這種從外側道路的三寶式迴轉也太危險了
而樓主還以為這樣不會影響到別人比較安全
這個認知比較危險
s55888 wrote:
這個圖片可以正確的...
後面你說的48跟55條 我是機車不是汽車(恕刪)

我笑了...附連結 BJ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不管怎麼看你的行車路徑和方式都不對
外側左迴轉..(直行和右轉車道)
黃網線待轉...(BJ4)

如果申訴的話,應該自行請求改開上面兩個項目才是

自已不想想直行車輛和內側車輛,你待轉是橫向衝出來,這才是自殺式吧
這安全?
提供你一段交通法庭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9X年度交抗字第1XXX號

按警員摯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


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如該細則第二十三條)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


簡單的說
國家賦予警察執行行政權力,是不需要證據輔助,就算你違規攔停拒簽,警察還是可以寄罰單到你家。
所以
交通違規如果想翻盤,要自己找證據,而不是叫警察提供證據。


但如果警察交通罰單開錯了就是行政疏失,要處分的。如果涉及刑案,就是瀆職,法院自會對其追訴。

這類規則,很多國家都是。依法,法院採信警察、公務員的行為,如有明確證據,相關警察、公務人員也都得承擔行政疏失的追究。

所以,除非有明確證據,不然罰單繳一繳吧。

harker633 wrote:
提供你一段交通法庭的...(恕刪)


又上了一課,所以警察說的法官優先參考嗎?

感謝大大~
略懂!啥都略懂!
瘋狂鐵仔 wrote:
又上了一課,所以警察說的法官優先參考嗎?


是的,因為警察是國家授予權力執行公務的,本身他在執行的就是法律,所以法院會先採信警察的說法,這不是啥官官相護,而是行政執行上必需要有的信賴。否則很多事情將無法執行。

例如闖紅燈~如果路口沒有監視器,未錄影,警察就不可攔停裁罰,那交通秩序將無法維護

歹徒正在殺人,小偷正在竅門偷東西,警查看到了,難到還要要求警察要先拍照、錄影採證後才可以進行逮捕嗎???
請 波力士大人 先把黃網線上違停先開紅單吧!




s55888 wrote:
不實的開單
以下真人...(恕刪)

caven0514 wrote:
真的很奇怪!員警開單..我就要求員警拿出我違規的事證,

有我就接受紅單,沒有我就走人,這麼簡單,.(恕刪)

你真的遇到過嗎?
除了遇到菜鳥警你最好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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