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55888 wrote:
這個圖片可以正確的...
後面你說的48跟55條 我是機車不是汽車(恕刪)
我笑了...附連結 BJ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不管怎麼看你的行車路徑和方式都不對
外側左迴轉..(直行和右轉車道)
黃網線待轉...(BJ4)
如果申訴的話,應該自行請求改開上面兩個項目才是
自已不想想直行車輛和內側車輛,你待轉是橫向衝出來,這才是自殺式吧
這安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9X年度交抗字第1XXX號
按警員摯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
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如該細則第二十三條)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
簡單的說
國家賦予警察執行行政權力,是不需要證據輔助,就算你違規攔停拒簽,警察還是可以寄罰單到你家。
所以
交通違規如果想翻盤,要自己找證據,而不是叫警察提供證據。
但如果警察交通罰單開錯了就是行政疏失,要處分的。如果涉及刑案,就是瀆職,法院自會對其追訴。
這類規則,很多國家都是。依法,法院採信警察、公務員的行為,如有明確證據,相關警察、公務人員也都得承擔行政疏失的追究。
所以,除非有明確證據,不然罰單繳一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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