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空殘月 wrote:
看你簽的和解單有沒有寫放棄所有的追訴權
有的話應該就沒救了
沒有的話應該還能反悔?
警察遞出和解單, 應該能充當公證人吧? 不然全部都要跑調解委員會找調解委員嗎?
跑調解委員會比較好
雖然很麻煩要簽很多張,但會幫你送法院不用自己跑
效力大很多
尤其你不懂怕被唬至少調解委員還可以給你意見什麼的
跑調解好處多,和解書不會寫還是不了解都沒關係
會幫你擬好和解內容賠償金額等等(每張都不一樣,依案件狀況你不同的和解書)
只差要請假跑一趟而已
基本上第一條就會列出來雙方願意拋棄刑事、民事告訴權
後面賠償金額多少,要在幾日內匯入指定帳戶
你想到的,你沒想到的都會幫你弄
尤其有些車禍案件受到的傷輕重不同
短時間不一定好,會有另外一套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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