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方面也應該是怕麻煩~
假設機器運作的時候,導致機車倒了,試問小女子妳該如何處置?
自己機車倒了自己負責?
那機車倒了,卡到整體運作的機器,導致其他人不能正常使用,這誰負責?
就妳提的123點裡頭~
1.如果我只停一台125或是110這樣可以嗎?管理是有權力不讓我停嗎?
妳可以在住戶大會時提出,或是跟總幹事或主任委員陳情~並事前擬張切結書~
內容大致上是若機車不慎掉落,導致該區使用者無法正常使用,願提供賠償,包含機器修復~
至於機車損傷自理~
說不定成功了,妳這張切結書將成為範本~
2.看了相關文章"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停車位之法律性質屬於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後,接著表示「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
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
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約定專用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
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那我是否可以跟管委會提出這個判決呢?
妳沒問過其他使用者,怎麼知道有沒有妨礙到別人?
我們換個角度想想,妳不問問別人,怎麼知道是不是別人跟妳一樣想停機車在機械車位上?
東西跟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一直往死裡鑽,為甚麼不找活的能溝通的問?
每個地區,每個社區~需求都大不相同~我們也不能肯定沒有那種,機車格畫太多~之後拿來停汽車的地方~
3."在94年後取得的停車位,在使用執照的申請上是有區分汽、機車的,因此汽車位停放機車,即屬於違反使用執照之用途;反之,94年前取得的停車位,在使用執照的申請上是沒有區分汽、機車的使用,也就是只要是車都可以。"
這點是否是正確的?
妳覺得站的住腳,就請發照的相關單位,再重新勘驗,有必要嗎?
會修改法條,就是因為有類似的糾紛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沒辦法~因為太會運用空間了~
4.如果我停在機械車位被鎖車或是罰錢 是否可以不去理會他呢?
拜託大家幫小妹指點迷經吧>3<
所以妳明知道是違反住戶公約的事,還要我們幫妳想辦法?
附上車位照片吧,並拍出其他有使用機械車位的使用者,除了停汽車外,是否有停機車~或推放大量雜物~
再請你女朋友幫你拍一張,機車停上去後的照片,讓大家看看危不危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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