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ace007 wrote:
但重點是要有立法呀
台灣哩?沒有立法卻鼓勵民眾大家來抓
法 , 早就立在那邊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寫得很清楚 :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至於怎麼樣才叫噪音?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什麼車的噪音規範為何 , 一樣寫得一清二楚
不知道閣下還要立什麼法?
如果說有什麼本末倒置的情形
那就是政府擺爛 , 處理違法改裝態度消極
不嚴抓違法改裝 , 反而把責任交到一般民眾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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