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煩記得使用標點符號。
2、事發二個月後,才想到準備提告,也沒驗傷證明自己受過傷,對方如果否認有打你,甚至否認見過你,你怎麼證明他打過你並且造成你受傷,法律只講證據,多少證據說多少話,不要說這是爛法律,權利是自己爭取的,現代法律觀念首要是限制政府權利,再來才是當你受到任何人侵害時藉由法律保障你的權利,而不是法律自己跑來問你有沒有被侵害權利。
3、警察確實不想承辦,小弟二次警局報案都被員警說小心反被告誣告,如果沒上過警局還不知道誣告罪是這麼用的。
4、傷害罪一樣提告,如果警察推拖不受理,就說我記下你的姓名,我會去地檢署提告並說明哪個分局員警不受理,再向縣警局、警政署、內政部、行政院、總統府投訴,以上這些說完讓員警知道不受理就沒完沒了,真的投訴讓他的長官收到這些就讓他說明的手軟。
5、傷害罪提告就看能不能找到那個人,如果他自行承認打你就好辦,如果不承認那就沒轍,因為你沒任何證據證明他打你,。
加上警察不熱心協助,都會不了了之
--------------------------------------
在告訴上是講究証據的。
只要你有足夠的証據可以証明以下情況
1.被打的事實
2.打你的人為何人
你就可以報案並且告他
--------------------------------------
你當時被打有驗傷對吧?
那麼把驗傷的証明保存好
接下來就是找打你的人
你不知道打你的人是誰,對方又不供出那個人
那麼你就要換個方式來作驗証
1.是否有任何影像可有記錄到被打的事實?
2.是否有證人?
只要可以証明當天你真的被打的証明
那麼你在告訴上宣稱打你的人是對方肇示者的朋友
那麼法院就會調肇示者來協助調查
找不找得到人,會需要很多時間,但重點就是要堅持要作~
-----------------------------------------
帥氣的猴子 wrote:
小弟在2月27日晚上10點半那時與一名年輕人在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和建武路交叉口發生小擦撞
當下小弟還是堅持報警
在小弟報警的同時那名年輕人也拿手機在講電話
警察還沒來之前就先來了3-4名年輕人
其中一名態度就很囂張就一直嗆小弟
我就跟他說這不關你的事
他就用台語嗆了一句(彾北丟系要挺他)
之後就用左手往小弟的左臉打下去
當時小弟並沒有還手
他還把小弟的機車推倒在地上
造成右邊機車煞車手把彎曲還有車身擦傷
然後他們就走了
當時小弟並沒有記下對方車號
之後交警就來了我就把事情經過說給交警聽
交警說他只處理車禍案件
刑事案件要去轄區報案
交警就寫了道路交通事當事人登記聯交給小弟和撞我的那名年輕人各一張交警就離開了
小弟隨後去高雄醫學院驗傷
醫生就開了驗傷當給小弟
然後我就去三民二分局報案(民族國中對面)
當時我就就把事情經過跟當時值班員警說
值班員警就打電話給那名撞我的年輕人過來局裡
沒多久那名年輕人也來了
他跟警察說發生車禍當時他打電話給他朋友說他在哪裡發生車禍
沒叫他們過來但他們就來了
至於打人的那位我完全不認識
那是我朋友的朋友
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警察就叫他打電話給他朋友叫他朋友連絡動手打人的那位現在來警察局
之後那位年輕人跟警察說他朋友連絡不上打人的那位
警察就跟那位年輕人說我明天中午還會打給你
你趕快叫妳朋友連絡上打人的那一位
到了隔天下午警察就打給我
警察說還是無法連絡上那一位打你的人
他說因為那個路口剛好沒有監視器你也沒記下車號
這樣很難找人
接下來他說刑事案件六個月內都能受理叫我考慮一下
因為228當天我要去外地所以就沒馬上處理
一直到了4月26日小弟回高雄後才又去那間警察局報案
但當天值勤員警不受理他說要找當時那位受理的警察
那名警察就查了一下事發當時受理警察的值班表
叫小弟等那名警察職班再來找他
等事發當時那名員警執勤後小弟就去找他
但當時他的態度就很不好
他說事發當時我也有叫那名撞你的人過來你也在場
那名撞你的年輕人也說他只有打電話跟他朋友
說他在哪裡發生車禍
又沒叫他們來
是他們自己要過來的
至於打人的那位他說他也不認識
如果你現在要告那名撞你的年輕人傷害和毀損罪的話你自己要想清楚
如果到時告不成的話對方反而能對你提出誣告罪喔
那名警員講完後就拿了一顆檳榔放在嘴裡吃
現在小弟該怎麼辦!!
請懂這方面的大大教教小弟
怎麼辦?
涼拌炒雞蛋!
去找花媽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