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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肇事逃逸,該怎麼處理


shuangyi wrote:
拿我身邊的實例,
我伯父騎機車被撞,
當下有停下看對方並無大礙,
即便離開,
但,
事後反被對方提告肇事逃逸,
這下子慘了,
警察依法將我伯父"關入警局"<==正確名稱不知道,
我伯父六十多歲,
被關進警局,
當然家人都非常著急,
怕他身體受不了,
願意花錢也不讓老人家難過,
所以跟對方談和解,
"送"給對方8萬,
撤銷告訴,
我伯父才被放離警局~...(恕刪)


我不懂
非現行犯警察憑什麼拘留
除非有檢察官的拘票
檢察官會出拘票
一般都是 屢傳不到

所以
事情經過應該不是如你所述
其實有很多人都把「肇事逃逸」跟「肇事責任」弄混,如樓主所述案例。

第一:罰單先去繳,若將來獲得「無罪」的判決可以要求退費。

第二:如案例所述,樓主朋友應無「肇事責任」,若經「法院」裁判無「肇事責任」代表,樓主朋友無需賠付對方,且當肇事責任釐清(一般依警方於事故後一個月左右所公布(非主動)的「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分析研判表」為依據)後若無責可向後方肇事者提出損害賠償(當然你朋友現在就得保留損害賠償的証據及修復明細)

第三:肇事逃逸與肇事責任無關,你朋友可以向警方要求調閱監視錄影檔(只要有拍到警察一定要備份隨案件呈送),雙方機車受損照片(只要警察有對雙方做筆錄都會拍),想辦法在法院或檢察庭証明他並非「故意」肇事逃逸,而是雙方碰撞太輕微以至未發現發生事故,又或者是有人或對方不干心自己「犁田」故意找代罪羔羊。

第四:檢察官爲了減輕他們的工作量通常喜歡把不相關的「肇事逃逸」跟「肇事責任」的損害賠償(和解)混在一起,讓你朋友賠錢了事,他們就可以快速結案,法官亦然。所以善用申訴制度,將有明顯偏袒對方行為的檢察官或法官提出申訴,例如不願讓你朋友發言,漠視對你朋友有利的資料等等,檢察庭及法庭開庭時都有錄音。

第五:很多人平時不到法院,前幾次會怕會說不出自己的意思,別怕,檢察官「不過」是國家的律師,出言不遜你還可以告他(通常檢察官比較機車,因為他怎麼樣都沒啥後續責任要背),法官「再無能」也得看証據說話;爲自己的權益努力吧,不爽申請換法官,不然就上訴。

第六:法律永遠是給懂的人公平,它不會自己對你公平。要爭取自己的權益,就得多勞,多收集資料,多跑幾趟。最後依本人所經手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法院十多年經驗,「肇事逃逸」罪名成立的機率其實很低,當然大部份都因為被告被檢察官及法官的敷衍了事心態給「逼和解」了以及當事人嫌麻煩花錢銷災。

第七:假如你朋友真想和解,別聽和解委員說什麼,和解沒有責任問題,和解沒有對錯,沒有責任也有道義責任這些鬼話。說簡單些就是你朋友願意拿多少錢來解決肇事逃逸,而不是賠償對方損失(假如你朋友無責)。最後肇事逃逸也是得看情節輕重跟對方受傷受損程度,不是一定都六個月,也常有10天20天的判決或是不起訴,也有客戶不爽讓對方「要脇」得逞,寧願讓法院分別審理「肇事逃逸」的部分,另外再告對方損害賠償或過失傷害的。
十里坡劍神 wrote:
代朋友詢問。事發情況...(恕刪)

十里坡劍神 wrote:
代朋友詢問。事發情況...(恕刪)


給你本人的意見~

我曾經也被通知肇逃~

但是到警局~我直接說我哪裡肇逃~請拿出證據~

後來對方是說我從巷子衝出來~他為了閃躲我才會摔車!

我直接說~

我印象中...我當天沒騎過那條路!

他說我有碰到他...我說見鬼勒!

你說有碰到就有碰到...法院是你開的嗎?

所以~筆錄我一概說我沒走那條路~請他提出證明!

後來警察也說~他必須提出具體事證~因為巷口也沒錄影設備!

他可以告我~但我也可以反告他!

最後就不了了之....
謝謝大家的回應,幫助很大。

昨天朋友和對方聯絡,對方表示晚上要到警局做筆錄,朋友也一起去了。
對方說事故當下報警的是路人,他只有一點小傷但被要求上救護車,所以只好去了醫院,
且並未要求提告肇逃,但就像大家說的肇逃是公訴,所以警方調了監視器,便傳我朋友到案說明。

對方表示醫藥費和修車費他會自付,但希望我朋友包個紅包給他,最後是包了600給對方。
和解部分,因為員警說無法當下讓雙方簽和解,所以要等到開調解委員會時再簽,
這邊我覺得很奇怪,二方都有意和解,當下不能直接簽嗎??因為很怕拖久了會不會有變數...

然後肇逃部分,好像是免不了要上法院了,
有網友問說被撞了真的沒有發覺嗎,朋友說當下是有一點點感覺的,監視器上也是有看到車子非常輕微晃了下,
但他可能有點恍神沒去想到會是被撞,以為是壓到了小石頭不以為意,所以完全沒有回頭去查看。

說實在發生這樣的事情,朋友心情很低落,他老公也很生氣,認為不應該包那紅包給對方,
明明自己沒有錯卻惹上一堆麻煩,之後還要請假上法院,為什麼還要包紅包給對方,
但都遇上了,現在就希望快點處理好不要影響正常生活。

十里坡劍神 wrote:
代朋友詢問。事發情況...(恕刪)
我一定會去派出所打電話叫他去
順便告訴他我也要報案一次
誣告及損毀

電話就告訴他
是你未保持距離撞到我
害我車子故障及傷到骨頭
我是被害人
你還說我肇事逃逸
請你到派出所說清楚
不然我現在就報案
而且你撞我的摩托車要修理

無言,一堆人不懂法律在那邊亂出意見……。這種問題請去請教專業律師好嗎。

首先,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所保全的法益(或者說處罰的原因)是基於防止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亡進一步擴大及確保案件之相關訊息資科不滅失,通常是針對在偏遠無人地區或深夜凌晨發生的車禍,故才會例外要求事故當事人當下必須積極作為,聯絡救護警消防止結果發生。所以重點是,「不管肇事責任為何,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且致人死傷,那怕是別人撞你,都要聯絡警察救護並留下聯絡方式,這樣就不會成立本條。」
至於當事人有沒有意識到肇事,很遺憾依我國目前實務判例,認定「無論肇事人主觀上認知行為肇事與否,只要客觀行為事實成立肇事逃逸,即無礙本罪構成要件之該當,白話就是「不管你自已主觀上知不知道你撞到人、車,只要事實上確實有此事實,皆成立本罪。」
最後關於民事賠償問題,賠的是「肇事造成對方生命、身體、財產等個人法益之損失」,這和「肇事逃逸罪所保全的社會法益」是兩碼子事,只要你在該交通事故中無肇責。自然什麼都不用賠。
兩者很容易有人弄混的原因,是實務上很多人會利用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來向對方「以刑逼民」要求賠償,利用一般人害怕刑事訴追的心理而在自已明明沒肇責的情況下賠償,希望法官看在已經民事和解分上輕判,其實兩者並無直接關系。當然詳細實務情形,還是請教律師較妥當。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不是輕罪,請審慎處理。
至於和解為什麼要找調解委員會比較好,因為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在法律效力上等同「法院判決」只要調解成立,對方就是想再提民事訴訟,也會被法院宣判「不受理」判決(一事不再理原則)。派出所寫下的和解書不能說無效,但如果對方後來又不甘心想再告,還是要再上民事法院由法官認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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