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鮮蝦麵 wrote:某天晚上下大雨視現不...(恕刪) 如果對方沒有要求醫藥費或誇張賠償,我覺得自己鼻子摸摸塗牛屎就好撞到人很麻煩 等等向你要醫藥費,什麼醫生說要觀察、定期追蹤尛的,這就夠你受的了。一弄得不爽,你也不賠她也不讓,跑法院 那些時間金錢 都會讓你覺得 早知道當初就!@$^!#$好奇問問不知道你車子有沒有改裝,如果有更麻煩,因為改裝我記得保險是不理賠。就算他沒走在斑馬線上,我相信現在開始重人權的結果,她可能也不用全賠 判決會有個比例在,所以你自己衡量吧。
路人沒跟您要求賠償就要偷笑囉!斑馬線無論號誌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行人都能穿越,汽機車撞上去都須負責.世界各國法律機會都是這樣定.台灣在"路口"也是如此規定.有些國家"路口"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斑馬線向外延伸3公尺是全世界的法律都這樣定.拜託各位過斑馬線時請減速.
我之前跟版主一樣,下雨天,路人身穿黑衣橫越雙黃線,被我撞上,造成對方小腿粉碎性骨折,而我多處擦傷,初判表上寫著我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後來我被告上法院,我自費三千申請鑑定,然而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我無過失,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我車損部分就自己吸收了,不然是可以求償給版主一個參考
我依稀記得之前有個案例也是類似如此,好像是行人穿越高速公路還是道路,結果被撞,最後法官還是要判駕駛敗訴。理由是 行人走路是與身俱來的能力,開車是後天的技能,駕駛上路前必須學習與遵守一切規範才能拿到駕照上路。所以只要是車撞人,主要過失都是駕駛,只要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條,樓主你就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