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規則99條二項: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所以轉彎必須依標誌標線。至於政府怎麼設標誌標線,完全是行政裁量,不受拘束。他愛怎樣就怎樣,沒有法可管。
之所以會有”兩線道以下不得設待轉”的錯誤印象,是因為99條一項: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但不要忘了,規定仍然是先依標誌或標線。沒有標誌才會原則上讓你行駛兩個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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