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zfun2001 wrote:闖馬路害騎士摔死 判賠89萬這是今天的蘋果新聞 反覆看了很多次 始終不能理解!!難道現在台灣的道路上不只十字路口要減速慢行 連筆直的馬路上都要慢慢騎了?(恕刪) 闖馬路害騎士摔死 判賠89萬(蘋果日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4章汽車裝載行駛)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6章行人)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 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 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 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 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請以判決書為準。
r3688ex wrote:下雨天路滑多滑一些很正常為什麼一定要先認定別人錯呢...(恕刪) 前陣子我毛毛雨遇到左轉殺手,為了避免撞倒他我急煞倒車滑行時速50滑行約5公尺年輕時曾經時速80多倒車滑行約10公尺最後車子撞擊護欄半毀當天天氣晴供您參考
guso7878 wrote:我只想說,請求的金額...(恕刪) 89萬 算不錯了 ...今年7月 我叔叔的老婆被一輛超速的載菜車給撞死 .對方居然只說要陪30萬= =到現在12月了 還在橋賠償金的事 台灣人命真不值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