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z wrote:
再議法律明文就不以新事實、新事證為必要
當然有新事實、新事證時是絕對會發回續查
但那並不代表那是提出再議的要件
我講的是[再議成功] 當然{再議}法律沒有[明寫][一定要什麼]
這就像法律沒有[明寫]你報警一定要有明確的證據才能報案
但你只要有任何刑事上問題都可以報案 只是結果你有沒有覺得成功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再議當然{沒限定任何條件}每個人都可以申請呀
檢察官申請不起訴處份 只要任何人不爽都可以申請再議
就算再議狀寫個6個字而以{我不爽要再議} 也算提出申請了呀
只是[結果勒]
樓主狀況沒有你打的{被告}沒傳喚之類的
只是要詢問再議如何[達成]
我也有被告過恐嚇 對方[申請再議]的內容跟當時偵察庭上都差不多
寫的落落長 也寫一堆自己是清寒家庭啥的裝可憐搞悲情 我看到的時候心裡都笑翻
當然沒新事證 最後被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