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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堡車業第一場官司,富堡勝訴


RACING150 wrote:
陳昭州就是陳平偉,富...(恕刪)

根據這張判決書 有個很奇怪的地方
原車主只是修車而已 為什麼要交證件給富堡?
輸應該是輸在這點吧
殺人你告他酒駕,當然會敗訴....

用背信罪的方向去告他就錯了。
煥仔LINE貼圖上架囉https://line.me/S/sticker/17182258

煥仔 wrote:
殺人你告他酒駕,當然會敗訴....

用背信罪的方向去告他就錯了。

不不不~

針對開版大提供的資料來看,你的舉例不對!!

而是自己主動拿刀子給對方卻告人謀殺!

為什麼你們都覺得是告錯??
那麼應該告甚麼?

整件事情到結束就變得很合理了,等於告訴人自己提供一堆台階給被告人去下,
也相當於告訴人在不知情的人眼裡(法官、檢察官)感覺就像心有不甘想報復討錢一樣!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民事也不一定告的贏吧~~~
版大託機車行代賣,不論其內部關係為何,我想只要機車行真有代其出賣,且無虛偽與買受人高價低買,應無損害之處~~~

另外我好奇的是,有人要買這部車,那會不會還是要機車行修理啊,不然通常誰會買一台還沒修復的機車,所以會不會因為車價還要扣掉修理費,才會造成糾紛啊~~~
「富堡車業第一場官司,富堡勝訴」標題下錯了!
富堡並沒有勝訴,而是不起訴!犯罪構成要件不成立!
而且,就文中來看,告訴人機車要富堡處理掉(報廢...),但不知道富堡要賣給其它人!所以就發生糾紛囉!

粗淺的表示一下看法...

這案有2個事實:
第一,修車的部分,不起訴處分書的論述勉強可以接受。
第二,賣車的部分,從理由三全段可以看出檢察官認定有委託賣車的事實,也接受告訴人要求車行賣車時,告訴人需在場的說法,但對於車行違背告訴人要求的行為「…雖被告未於告訴人在場之情況下出售上開機車…」,卻僅以「民事糾紛」輕輕帶過。

至於事實2是不是一定符合背信,可以從幾個角度再進一步評判。其一,告訴人要求賣車時在場,是不是為了方便自己在售車價格上可以自行視現場情況決定,不至於有過大落差損及本身利益;其二,車行未通知告訴人到場而逕自賣出的價格,是否與該車二手市價價差過大而損及告訴人的利益。
以上2點如果進一步探討,車行未必不成立背信。

至於這不起訴處分書對此未加以深究的原因為何,留給大家自行想像與發揮了!

Billy.Huang wrote:
粗淺的表示一下看法...

這案有2個事實:
第一,修車的部分,不起訴處分書的論述勉強可以接受。
第二,賣車的部分,從理由三全段可以看出檢察官認定有委託賣車的事實,也接受告訴人要求車行賣車時,告訴人需在場的說法,但對於車行違背告訴人要求的行為「…雖被告未於告訴人在場之情況下出售上開機車…」,卻僅以「民事糾紛」輕輕帶過。

至於事實2是不是一定符合背信,可以從幾個角度再進一步評判。其一,告訴人要求賣車時在場,是不是為了方便自己在售車價格上可以自行視現場情況決定,不至於有過大落差損及本身利益;其二,車行未通知告訴人到場而逕自賣出的價格,是否與該車二手市價價差過大而損及告訴人的利益。
以上2點如果進一步探討,車行未必不成立背信。

至於這不起訴處分書對此未加以深究的原因為何,留給大家自行想像與發揮了!


同意你的見解

我補充這不起訴書的問題

檢察官未將修車委託與賣車委託切割處理是重大錯誤...

其實賣車委託是可成立為他人處理事物的背信罪的要件

但是這個錯誤是否影響結論還未可論斷

因另從民法上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至少可以確認的事是原告對於賣價尚未授權

但被告卻私下以4000元價格賣出...

刑法財產罪是在維持民事上的交易秩序

因此這個案件是否成立背信罪最大的關鍵就在原告是否受有損害...

如果4000元賣出是合理的(我想檢察官應該認為扣除改車費用應該差不多)

那背信罪就不會成立....(檢是這樣認定但我存疑)

是否原告真未受有損害?我認為有,至少他已喪失所有權了..

雖然這個所有權的合理交易價格是4000元

但是檢察官忽略一點,就是所有權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

所有權的使用價值呢?我認為應該不只4000元

所以如果這案子我來自訴...我有信心會贏
Billy.Huang wrote:
至於事實2是不是一定符合背信,可以從幾個角度再進一步評判。其一,告訴人要求賣車時在場,是不是為了方便自己在售車價格上可以自行視現場情況決定,不至於有過大落差損及本身利益;其二,車行未通知告訴人到場而逕自賣出的價格,是否與該車二手市價價差過大而損及告訴人的利益。
以上2點如果進一步探討,車行未必不成立背信。(恕刪)


你的論點還是在"有損及利益"上阿 而這點確實是民事問題 而非背信罪範疇
背信 依條文文義
要件要有1.為他人處理事務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 或損害本人權益
3.違背職務
4.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利益
1.3.4確實有事實佐證具備
但第二點的意圖雖有可疑卻沒有證據或事實佐證 依罪疑惟輕原則 當然就是不符拉
而你的論點在於確實有損害利益 這只是證明第四點 對於第二點的意圖及不法利益還是沒有證明到喔
而且第二點也是這條的重點
若僅僅是財產上的損害那只是民法上損害賠償的問題而已

對於法條用錯就不起訴有問題的人 可以去查一下訴訟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就可以知道了

要了解法條再去告 這並沒有什麼不對
司法資源有限 現在這樣都可以一告就是數年
若隨意阿貓阿狗都沒搞清楚狀況就可以提告 法條用錯也要丟進法院開庭審理
以後小案子告一次沒有十年我看是不會判決確定的
大案子都可以告到當事人死亡了吧

非專業不懂請律師也是應該吧 自己用錯條被不起訴處分難道是檢察官的錯??
自己換燈泡不懂規格買錯顆難道就怪要請水電行來換太貴嗎??

chensea wrote: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 或損害本人權益
3.違背職務
4.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利益
1.3.4確實有事實佐證具備
但第二點的意圖雖有可疑卻沒有證據或事實佐證 依罪疑惟輕原則 當然就是不符拉


想就教於大大
你是否指的是
主觀意圖損害本人
若被告尚未獲得價金確認的授權就擅加出賣但所賣價錢合理的前提被確認
就較難證明被告有損害本人的意思

但若此例一開
仲介把你的房子賣在合理價
卻不是你想要的價格...
這樣也不構成背信....那恐怕天下大亂喔

況且物有交易價值也有使用價值...
原告若想的是若不賣出較高價格
就自行留做代步用...你給我4000元
我捷運做半年就沒了...當我機車留著可騎很久...
這樣權益還沒受損...恐怕檢察官的認知不服多數人的感覺喔
chensea wrote:
要件要有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
3.違背職務
4.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利益...(恕刪)


請注意342的要件,在(2)的部分是2擇1的!

我說了,(1)、(3)是確定的,(2)、(4)卻未深入探討。假設幾個情況:
其一,車行因買受人出價非常漂亮,怕通知告訴人等待其到來期間買受人反悔,故擅自決定賣出。因此,在要件(2)、(4)上都不符,就不會有背信的疑問。

其二,車二手市價約10000,買受人出5000,車行想快點處理委賣事宜,故不通知告訴人逕以5000賣出。雖然車行沒有圖利自己的意圖,卻有損害告訴人利益的事實,自然合致342構成要件。

.....(其他)

所以我才說,不起訴處分書沒有就事實2再深論,難以服人呀!

而且就不處分起訴書來看,似乎僅針對事實1論述未合致背信,我推測告訴人當初可能主張:
(1)修車部分背信;
(2)沒有委賣(可能以為沒有白紙黑字不算,誰知道檢察官從旁證認定有;所以檢察官只探究有沒有委賣的事實)

但如果當初告訴人主張的是委賣部分背信,搞不好結果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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