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ING150 wrote:
陳昭州就是陳平偉,富...(恕刪)
根據這張判決書 有個很奇怪的地方
原車主只是修車而已 為什麼要交證件給富堡?
輸應該是輸在這點吧
Billy.Huang wrote:
粗淺的表示一下看法...
這案有2個事實:
第一,修車的部分,不起訴處分書的論述勉強可以接受。
第二,賣車的部分,從理由三全段可以看出檢察官認定有委託賣車的事實,也接受告訴人要求車行賣車時,告訴人需在場的說法,但對於車行違背告訴人要求的行為「…雖被告未於告訴人在場之情況下出售上開機車…」,卻僅以「民事糾紛」輕輕帶過。
至於事實2是不是一定符合背信,可以從幾個角度再進一步評判。其一,告訴人要求賣車時在場,是不是為了方便自己在售車價格上可以自行視現場情況決定,不至於有過大落差損及本身利益;其二,車行未通知告訴人到場而逕自賣出的價格,是否與該車二手市價價差過大而損及告訴人的利益。
以上2點如果進一步探討,車行未必不成立背信。
至於這不起訴處分書對此未加以深究的原因為何,留給大家自行想像與發揮了!
Billy.Huang wrote:
至於事實2是不是一定符合背信,可以從幾個角度再進一步評判。其一,告訴人要求賣車時在場,是不是為了方便自己在售車價格上可以自行視現場情況決定,不至於有過大落差損及本身利益;其二,車行未通知告訴人到場而逕自賣出的價格,是否與該車二手市價價差過大而損及告訴人的利益。
以上2點如果進一步探討,車行未必不成立背信。(恕刪)
chensea wrote: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 或損害本人權益
3.違背職務
4.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利益
1.3.4確實有事實佐證具備
但第二點的意圖雖有可疑卻沒有證據或事實佐證 依罪疑惟輕原則 當然就是不符拉
chensea wrote:
要件要有
1.為他人處理事務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
3.違背職務
4.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利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