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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分不清~~~

郎悶細挖邰耶 wrote:
那邊是路旁的水溝蓋區...(恕刪)

別激動,我說了是兩回事!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因此禁止(臨時)停車係以路段為管制範圍,而非以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來定義,交通部於94.06.21交路字第0940006793函針對紅黃線禁止(臨時)停車範圍亦清楚說明,於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
你駕照用買的嗎?

就紅線了還停,被開單又哇哇叫

不然你要它不能停的地方全部漆紅色喔

取暖失敗

omg1151 wrote:
別砲了啦!這狀況是標...(恕刪)

標線畫的一點問題都沒有,請參閱道路標誌作業規定

我是張大呆 wrote:
標線畫的一點問題都沒...(恕刪)

正確的紅實線應該是寬度要有十公分,而且必須距離路邊三十公分

2012射後不理 wrote:
各位大大:
有圖有真相:


我相信您也一定看過市區巷道內很多地方機車都是這樣停
這是台北市內一條無法通行汽車的小小巷子

地上是有畫紅線沒錯
可是它劃在距離圍牆還有至少60公分以上寬度距離(牆腳無畫紅線)
而我是刻意停在這60公分內
請問這樣算違規嗎??
因為我被開單了~~~~
而且整排機車那天都一起被開了

它說我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4款」: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政府無法有效遏止酒駕殺人或是惡意逼車事件一再重演
卻拿我們小市民開刀...

這樣算違規嗎??
請各位評評理!!!!!!!!
恕刪)


請問你駕照是怎麼考到的????

你違規在先,卻扯到酒駕殺人、惡意逼車????
台灣為什麼這麼多亂象,就是因為有太多像你這樣不問是非、不懂得的反省自己的錯誤,只會一味怪罪別人的心態,哀~~~
常常看到警察這樣停,小弟也以為這樣是可以的

當然
ian13 wrote:
常常看到警察這樣停,...(恕刪)


法條規定公務車執行公務時,有特權暫停在禁停區

kkmr wrote:
之前還有新聞訪問一個被罰超速的女騎士
女騎士用充滿了疑惑的語調問記者
測速照相機不是只針對汽車在做檢舉為什麼我騎機車超速也要被罰太不公平了
您的問題跟這位美女有異曲同工之妙

不過您的開單應該是附近有住戶受不了了去舉報的
乖乖去繳錢吧

我還有遇過紅燈右轉被警察開單的
打電話來罵說
新聞不是報明天才擴大取締嗎?
你們今天怎麼可以開我罰單

2012射後不理 wrote:
各位大大:有圖有真相...(恕刪)

蘆洲徐匯中學捷運站旁的信義路巷子裡整排都是這樣停
老實說那條路幅很小 又是雙向道
看來應該會有人去檢舉了...
看來...以台灣駕駛的智慧..不能停的地方要全部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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