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悶細挖邰耶 wrote:
那邊是路旁的水溝蓋區...(恕刪)
別激動,我說了是兩回事!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因此禁止(臨時)停車係以路段為管制範圍,而非以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來定義,交通部於94.06.21交路字第0940006793函針對紅黃線禁止(臨時)停車範圍亦清楚說明,於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
2012射後不理 wrote:
各位大大:
有圖有真相:
我相信您也一定看過市區巷道內很多地方機車都是這樣停
這是台北市內一條無法通行汽車的小小巷子
地上是有畫紅線沒錯
可是它劃在距離圍牆還有至少60公分以上寬度距離(牆腳無畫紅線)
而我是刻意停在這60公分內
請問這樣算違規嗎??
因為我被開單了~~~~
而且整排機車那天都一起被開了
它說我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4款」: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政府無法有效遏止酒駕殺人或是惡意逼車事件一再重演
卻拿我們小市民開刀...
這樣算違規嗎??
請各位評評理!!!!!!!!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