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valier1636 wrote:你問我這問題~我不是...(恕刪) 光看第一句寫你不是念法律,就根本就是屁話一篇了弄懂了在來發文OK?不要隨便發一發,網友隨便亂起鬨就結束了。想清楚再發文,節省別人在你身上浪費的時間。
看開點;現在的社會正義~只要別人有錯在先,之後所做的任何事都是為了伸張正義而為!之前不就有人車上裝了行車紀錄器目睹一件小擦撞而超速尾隨追車,過程中肇事車輛又與摩托車對撞造成原本的小事故卻演變為另一場死亡車禍!某些人雖然明知自己有錯,但為了那頂正義光環,只好排除某些異音!有些東西該裝,但必須立法視為非法蒐證,如同秘密錄音的做法不適用當為證據!在道路上想害別人行駛違規或是做挑釁動作其實蠻簡單的,在路上就常常遇到這種車輛,特別是雙黃線雙向道!
cheng514 wrote:你去台北市的便利商店買瓶飲料坐在門口喝,你飲料還沒喝完搞不好就已經可以抄到十張大牌是符合你的同車型同顏色了。 雖然我不在台北市,我在人車也不少的高雄市,但我目前在路上還沒有看到跟我一樣的同顏色車型耶。New Fighter 特仕版 消光灰
cavalier1636 wrote:所以你認為將旁邊路人的車牌號碼大剌剌的公開出來~是正確的嗎? 您想要討論的到底是"法律性質" 或是 "道德性質"??法律觀感上,個人認為:這類車牌號碼的公開,只要是在適當的網站,適當的討論區,(所謂適當,乃非違反善良風俗而言,例如MOBILE01[的討論區)則沒有侵害他人肖像權(人格權)以及隱私權之虞!道德上,端看個人認知...假如有人貼到我的車牌,我還會開心一下,想說真巧,到處都有01板眾 也會許有人會感到不舒服,這時,發個私訊給原PO文者,請其移除或是遮蓋車牌,應該也在情理之中!!可以想見,討論道德的話,由於每個人對於道德的界線必然有所差異,絕對會引發不同意見的戰火,假如這是樓主目的...那我閉嘴搬椅子就是了....
隱私權?太多人不懂隨隨便便就拿出來擴大解釋但別說你不懂就算是律師沒專研在這一塊被搞得暈頭轉向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就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最高位階就釋字所解釋等同於憲法對人民隱私權給予保障然後呢?真正的行為法的法條在哪裡?講什麼肖像權的根本不懂法律沒侵害權利哪來肖像權問題樓主提到的拍照問題又跟這裡有一段差距拍照以後上傳從事特殊目的(如放在無名、給出版社等等等,這是利用到"我"的長相、圖像,而讓你得到利益,所以這原來是我能做到的權利,是因為有"我",你才能達到你的目的,所以有權利侵害)比如說你把我的照片拿去當你的大頭照這就有侵害肖像權的意味在肖像權是民事今天公布車牌拿來被拿來幹嘛?拿來當偽造車牌資料庫嗎(唯一能想到的)?有然後有事證再來討論除了民法就是現在的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很尷尬的是通過了~但還沒上路(實行細則還卡著)很多法條裡面的事情上路後真的等著瞧!!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條沒寫列舉車牌算不算個資~就最後一句"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擴大解釋似乎行得通?可是有疑問的是第一:今天車輛所有人不等於駕駛人~公布車牌無法識別車內之人第二:若監理站人員或警察人員使用職權,得以使用該車牌之資料,那就比較有個資的味道可是今天非相關人士,我就算知道你的車牌,我也無法得知你是誰不過在此依照定義擴大解釋,暫時定義"是"個人資料然後我們跳到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第一: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第六條排除)我們屬於非公務機關適用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公共利益有關。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就車牌性質來說第七項但書是符合的車牌在一般公眾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明顯可得!!但,當事人有以下權利1.有被告知的義務:依第8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不告知會怎樣?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這裡小弟有個疑問依照上面對車牌的定義我從車牌根本不知道你是誰~怎麼行告知義務?這裡又顯現"一般人(無職權得知悉之人)"對於車牌是否為個資的疑義所以不告知,第一次也不會怎樣~~2.依據第三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所以被拍到的車牌,知悉被公布後有上述權利罰則:所有刑罰類都有個但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而且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例外:供犯罪意圖、公務機關犯42)。公布車牌除非你能證明你被損害什麼權利...不然...以上落落長一大段可是最重要的我卻沒講不~~最後你準備好要接受這殘酷的事實嗎?依據第 六 章 附則 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依照第一款來說我出外拍照~不小心把你入鏡~不適用除非是我特地拍你第二就更明顯了不管事行車紀錄器或是錄影你不小心被我在"公共場所"拍到除非我將影片後製後"標明"上面的影片是誰誰誰這才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綜上所陳小小的結論我不小心拍到你車牌公布根本沒罪你要告也告不成那為什麼要遮車牌?因為紅牌很少要作假牌要對上型號不難(型號有隊到被抓的機率很低~而且如果是逕行舉發受害者就更難辨解了)所以車友都會為了互相權益~遮車牌久而久之就變論壇慣例白牌就難多了可是也不是說不能可是不知道為啥變成隱私權違法的問題了= =以上如有錯誤歡迎指證~虛心受教~~(其實這篇不是解答~是問題啊!!不知道小弟觀念哪裡有錯想問問>"<)
裝孝太后 您好!妳有先弄懂我再說的東西嗎?說我在亂說誤導?我只是本自己年輕時期發生的事情敘述出來當作參考~當時也給我跟我家人造成困擾所以只是用一個過來人的身分跟大家分享~只是建議原PO跟其他人~再伸張正義的時候~要多做一些自身保護~悲劇往往就發生在輕忽千萬不要發生不見棺材不掉淚的悲劇~因為大家都是出於善意或許我的法律知識沒你高~看你言論看來十分清晰理解~是否能提供相關法律知識提供我或是其他後輩學習參考而非簡短幾句就想抹煞別人的言論~這樣不也是一種誤導嗎?樓上有很多位網友提供很多相關資料~我也一一在吸收~努力學習~01本非一言堂~樓上也有人針對法律與道德層次去討論~也讓我學習許多討論的目的在在於彼此的立場不同而互相成長開板的目的只是在於討論是否應該去公開相片中其餘人員的車牌資料~提醒大家是否應該更尊重一下周圍沒違規的陌生人我有說原PO舉發違規錯的嗎?~我的文章也多次說原PO的作為是非常值得讚揚的講真的!~原PO作者我跟他素昧平生~我也沒去攻擊他~只是看到如果大家都是這樣在做事~把陌生人的照片~資料~到處公開張貼如果今天是你的車牌號碼被公開~你又做何感想?或許你不再乎~但你不能要求每一個人都像你一樣不在乎(反之我也不能要求每個人都像我一樣)只是想提醒大家~在網路上妳或許可以無所不能~不管是道德也好~法律層面也好~請尊重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