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氣奶油 wrote:
文中的騎士對樓主並無任何不良舉動,
卻被PO上網公開示眾,這對隱私可說是完全的糟蹋,
我若是法官(檢察官)
看到你自己寫的這兩行
我直接判被告無罪(不起訴)
你都寫沒有任何不良舉動了,而且原PO只是把影像呈現
如果原PO在影片旁邊加註足以貶損你的文字
(例如寫說:這人就是木柵之狼;例如寫說:這人剛從妓院走出來。而這兩項我舉例的文字附註你可以證明原PO是自己捏造),你才告得成案。
你人在馬路上就是公共領域了,你的外觀形象不足以構成你自認為的「隱私」。
紫米飯糰 wrote:
可是如果被路人拍下照片,並且無端被放在網路上傳播,導致鄰里以外的人都觀賞到我的居家服形象,
恐怕就有損個人權益。
不是嗎?也許有人習慣在工作領域保持西裝鼻挺的形象,
不想要讓人看到他居家服的一面,但因為無故地被人拍下影像,而且傳播,
導致同事、客戶都有機會看到他比較不修邊幅的一面,雖然沒有觸犯刑責,但有損他穿著的原意,
就是侵犯到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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