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別了,01不見,感謝各位長期來的照顧


元氣奶油 wrote:
文中的騎士對樓主並無任何不良舉動,
卻被PO上網公開示眾,這對隱私可說是完全的糟蹋,

我若是法官(檢察官)
看到你自己寫的這兩行
我直接判被告無罪(不起訴)
你都寫沒有任何不良舉動了,而且原PO只是把影像呈現

如果原PO在影片旁邊加註足以貶損你的文字
(例如寫說:這人就是木柵之狼;例如寫說:這人剛從妓院走出來。而這兩項我舉例的文字附註你可以證明原PO是自己捏造),你才告得成案。

你人在馬路上就是公共領域了,你的外觀形象不足以構成你自認為的「隱私」。
告是絕對可以告的 ~~
不過 告了之後 你要撥時間上法庭 請律師
告贏第一庭 對方 可以 上訴
一路告到 定讞 ~~ 你有那麼多財力跟時間嗎 ??
對於「公開場合」的定義不該無限擴充,也絕非一視同仁。

邏輯上來說,我穿著輕便的居家服到樓下的便利超商買東西,
是我考量到樓下的環境,穿著居家服符合一般禮節,並且無損我所期望的個人形象,
可是如果被路人拍下照片,並且無端被放在網路上傳播,導致鄰里以外的人都觀賞到我的居家服形象,
恐怕就有損個人權益。

不是嗎?也許有人習慣在工作領域保持西裝鼻挺的形象,
不想要讓人看到他居家服的一面,但因為無故地被人拍下影像,而且傳播,
導致同事、客戶都有機會看到他比較不修邊幅的一面,雖然沒有觸犯刑責,但有損他穿著的原意,
就是侵犯到個人權益。

這件事情反而是,拍照者必須要證明自己有充分的理由,需要散播他人的影像,
媒體工作者的播放,也是基於符合大多數公眾利益才得以進行,
譬如狗仔所刊登的照片,對象必須是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人物,事實上狗仔也是基於這個論點進行拍攝,
素人、無關的市井小民,狗仔沒有報導的新聞價值性,無聊的散播影像是可以提出抗議的。

沒有錯,大家每天都在拍照,怎麼可能要經過裡面每個路人甲的同意才能PO網,
所以一般來說你可以PO,但如果當事人要求撤下,就必須撤下,這屬於警告性質,
如果勸導不聽可以提告,然後證明對方屢勸不聽,法官就會做出裁示,甚至證明有傷害名譽就更嚴重,
而原PO必須要證明自己散播照片的理由,如果沒有正當因素就會敗訴,甚至造成損失還須賠償。

公開場合不是一視同仁的,在社區的場合、在百貨公司的場合、在公廁的場合、在餐廳都是不一樣的,
別忘了有一句話叫做「因地制宜」,
「路人甲在馬路上騎車」是他的自由,而「拍攝者要拍攝散播」也是他的自由,
可是這個案利很顯然前者的利益大於後者:出門騎車走路是必要,但拍攝散播不是必要,
更何況拍攝過後,還要「散播」,因此後者恐怕會被判決要求撤下。

很多人拿新聞媒體來舉例我覺得很好,因為這個議題在新聞自由裡也是一直受爭議的話題,
我們可以看見近年來媒體開始在自律,對於未成年、或者非犯罪嫌疑人,開始會用馬賽克保護、排除,
為得就是在新聞自由與人權中獲得平衡點。

網路雖然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會相約成俗形成法律規範,跟真實世界是一樣的,
行車紀錄器就是攝影器材,PO網就是散播行為,難免就會被檢視散播的正當性,
那個討論串裡,原PO因為不想惹是非而將影片刪除了,證明PO這個影片真的沒有意義,
我們已經看到太多因為PO影片而道歉、甚至惹禍上身的例子不是嗎?所以PO網之前要多想想。
在台灣就我本人來講的話~只要不是出糗的我想各位大大都不致於到法院~~!!
這個事情不需要探討到商業行為,關鍵在於散播無關社會公益及未經許可的肖像,一旦被告,
PO網者必須要證明自己散播照片的必要性、正當性,而不是被拍攝的人證明自己受到甚麼損害,
除非提告者要求賠償,才需要證明自己哪裡受到損害。

只要對方沒有反對,在馬路上的確可以任意拍攝,但基於何種理由散播,恐怕必須有正當性,
PO網的人也不會想要這麼無聊上法院、惹官司吧,所以還是趕快撤下比較好。
我想請問如果敗訴後
對方提起誣告的成功率高嗎?
紫米飯糰 wrote:
可是如果被路人拍下照片,並且無端被放在網路上傳播,導致鄰里以外的人都觀賞到我的居家服形象,
恐怕就有損個人權益。

不是嗎?也許有人習慣在工作領域保持西裝鼻挺的形象,
不想要讓人看到他居家服的一面,但因為無故地被人拍下影像,而且傳播,
導致同事、客戶都有機會看到他比較不修邊幅的一面,雖然沒有觸犯刑責,但有損他穿著的原意,
就是侵犯到個人權益。
)


這一點是不對的,法官也不會判什麼!

1.你自己穿著輕便服出入公開場合,這一點上妳就應該了解到,任何時間點任一公開場合都有可能被你的鄰居或客戶撞見
*是你主動現身,就已經有發生的機率了,既然有可能會發生就無法避免
所以即使不P網還是可能會發生,P網者並不是刻意造成你的損害

2.刻意故意的行為,或許還可以有一訴

==============================================
ex:應該看過jobs的病容照吧!真要能訴..這可是可以討幾千萬US的

Sfreedom wrote:
我想請問如果敗訴後
對方提起誣告的成功率高嗎?


0%~!

因提告的事實存在....

若敗訴就會被告誣告

那台灣律師也賺太大了...


benedicite wrote:
拍攝者(甲)擁有影片...(恕刪)


我覺得這個講法對著作權有過度的偏袒,
肖像權的確沒有被明確規範,但屬於人格權裡面,
不需要因為有沒有詆毀人格,才能主張人格權或肖像權,
只要非經同意,就可以要求撤下,
況且大部分的肖像權被濫用時,同時會遭受社會貶抑的可能性,
從那個機車騎士被PO上網後,帶來的反應就知道,他的人格權受損了,是因為PO網造成的。

Mike_Bear wrote:
告是絕對可以告的 ~...(恕刪)
告人跟被告不一定要請律師,可以自辯.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