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我當年剛由中部鄉下來台北,很遵交通規則地騎著小機車,絕不騎禁行機車字樣,照規定2段式左轉,結果半年內發生多次驚險事件,很多次差點和由叉路衝出來的汽機車衝撞,還有一次也只差幾公分就撞上突然開門的小轎車,還有前車開一開突然急煞,原來要來個併排停車,還有慢慢開在外側車道飄來飄去找路的小轎車,還有進,出站停靠的切進切出的大公車,另外還差點撞到自違停路邊卸貨的小貨車放下來的手推車,閃避突然由中線車道突然切出搶客人的計程車,有次更扯,親眼目睹一部計程車為了搶客人,由同向三線道的最內側車道直接90度切到最外側車道,當場掃倒7-8部機車,我幸運逃過一場血光之災,當然還有自小客車因為上下客或到小七買個小東西突然違停路邊,守法地超車也不是(剛好畫了禁行機車)不超車,叫我在那兒等你買完喔,我要等多久?那年真是恐佈的一年, 後來外側車道變成了騎車的最後選擇,至少都是騎中線車道,甚至最內側車道,當然也少不了禁行機車罰單,但和上述那些意外一比,罰單根本不算什麼(NT$600),如果真要說什麼是危險騎駛,我覺得最外側車道才真的是十面埋伏,不信我所說的, 各位只要到台北市南京柬路二段到四段這段路走一遭就可體驗到上面所述全部狀況一次到齊,明明全線是紅線,違停還不夠,雙併排一大堆,還有三併排的呢,連中線都很難騎,禁行機車,真是惡法,依型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怎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凌駕刑法之上呢?寫了這篇,可以猜得出來免不了又人要出來砲了,怎麼自己違規在先又振振有詞?不違規難道叫我去撞車嘛?還是叫我在違停的車子後吸廢氣等到駕駛把車開走我才可以繼前進?這算不算也是避免緊急危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