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fany wrote:根據劇本,短期內掀牌器會狂賣,不過警察一定還是照抓 - 「去打行政訴訟啊,就不相信每個法官都是這樣」,於是過一陣子,許多人被抓了、被罰了,大多數人還是乖乖拆下掀牌器,最後得利的只有賣掀牌器的商家而已,大家則付出了社會成本。 反正訴訟失敗了還可以上01疾呼要罰應該罰製造商、販受商。
LinsJay wrote:此判例一出,大家對掀...(恕刪) 那這樣好了我們大家都去買槍放身上,被抓到就說我有沒有用幹麻要抓我,本來違法的就是違法,難道抓到毒犯也能說我又沒吸放著不行喔!錯的事沒有因為有做與沒做(用與沒用)而有不一樣的結果 如果小的認知是錯的請鞭我恐龍法官的判決又再一次讓小人以為自己是對的
LinsJay wrote:此判例一出,大家對掀...(恕刪) 這不是判例...這只是地院裁判而以...要最高法院選編成判例才有約束各級法院的效用...所以...這只能讓妳在言詞辯論時提出來做參考~但在不同法官心證下可以做不同的判決!!
LinsJay wrote:此判例一出,大家對掀...(恕刪) 這樣就好像可以跑到警察前面然後亮出掀牌器, 上上下下的玩弄然後一邊唱給警察聽, 你管不到你管不到......你管不道.....啦拉拉啦拉拉, 我明天要跟我的業務說幫我裝一個. 反正沒用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