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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市機車停車格

熊貓界第一美男子 wrote:
不管機車是誰的(你的...(恕刪)


你的論點也是錯!!

機車行的車..只要是待售的車子 不管有沒有車牌

都不可以違法佔用...

警察可以開單告發..

新聞 有報...

自己去爬新聞...

不要誤導人家
既然會未經同意擅自移動他人財物,就已有觸法的問題產生,

雖然在市區停機車大多有被人擅移車的行為,但店家如此常態性的作法實不可取,

真要擺他一道就在晚上車位空出後把車停入並註明時間地點拍照,

等白天店家又來移車就暗中錄影存證,然後再出面要求損害賠償,

當然這也可找媒體代勞,反正現在新聞台24小時在撥,不管啥死人GOOD桃都能上獨家,

不過...我只是說說而已,這種佔位行為全台各地屢見不鮮,Welcome to TAIWAN!


被含打南含 wrote:
警察可以開單告發..

新聞 有報...


警察憑哪一條法條開單?新聞記者可以凌駕法律之上?

新聞只會告訴你當下可以找警察、可以找民代

新聞不會告訴你事件最後的結局是什麼、有沒有真的開單、憑哪一條法條開單、罰多少、對方有沒有申訴、申訴有沒有成功


大家都知道現在台灣新聞與記者的水準

同一件事情A台新聞跟B台新聞會有不同的結果,而且還可能兩個都是錯的

我寧願相信01上的嘴砲,也不相信新聞上不是最終消息而且不用負責任的消息

5800愛用者 wrote:
小弟公司附近機車車位...(恕刪)


網路上找到的

此文是高雄市市政信箱

98.06.11
建國路上之機車行占用機車停車格作為販售機車之停車場,且晚上用帆布蓋在前述停在機車停車格之機車上,是否合法?請查處.

停管中心: 市民朋友您好:
感謝您對本局業務的關心與期許,有關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路邊停車格位係提供不特定駕駛人停放車輛之用,只要駕駛人依規定停車,即無違規情事。本局於98年6月16日再派員至現場查勘,旨揭地點車輛均依規定停車,如遭營業占用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7款:「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係屬本府警察局權責,為求時效,請電洽110查處。

您如有任何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指教,我們同仁會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王國材 敬上

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親愛的市民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6月11日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反映建國三路上中古車車行占用機車停車格作為販售機車之停
車場,且晚上用帆布蓋在前述停在機車停車格之機車上,是否合法,建請查處乙案,有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茲答復如下:
一、業經本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派員前往查處,現場除對違規業主舉發勸導外,並當場告誡責令業者自行清除,以保持道路順暢,本案業者心存僥倖,已責成轄區派出所列為重點目標,持續派員不定時加強勸導、取締暨排除。
二、建請若再發現違規情況時,即時與該分局勤務中心(07-3118675)或電話110聯繫,俾以即時排除。
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局長 蔡俊章 敬啟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您這是擺著不動長時間佔據,如果樓主圖片上的機車他每天牽近牽出,跟這又不一樣了

有車牌表示有車主,就算是同一人持有該車,我不能合法的停放在公有停車格嗎?


EX:如果該停車位需要收費,請問..可以停嗎?...當然可以
不用收費所以就不能停?不用收費是相關單位便民所以不收
等同要收費用車位一樣
熊貓界第一美男子 wrote:
警察憑哪一條法條開單...(恕刪)


去看一下你回我文的樓下那一篇文 他有把答案貼出來了

ID:葡萄不一樣

不要老是在那裡嘴炮 雖然那些煤體報導資質有問題

但是對公務人員 多多少少會有點點壓力效應

這本來就是違規佔用....

重點是停的車是"營業用車" 好嗎???







以下轉貼 葡萄不一樣 大大的回文 讓你看一下好了

此文是高雄市市政信箱

98.06.11
建國路上之機車行占用機車停車格作為販售機車之停車場,且晚上用帆布蓋在前述停在機車停車格之機車上,是否合法?請查處.

停管中心: 市民朋友您好:
感謝您對本局業務的關心與期許,有關反映事項說明如下:
路邊停車格位係提供不特定駕駛人停放車輛之用,只要駕駛人依規定停車,即無違規情事。本局於98年6月16日再派員至現場查勘,旨揭地點車輛均依規定停車,如遭營業占用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7款:「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係屬本府警察局權責,為求時效,請電洽110查處。

您如有任何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指教,我們同仁會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王國材 敬上

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親愛的市民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6月11日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反映建國三路上中古車車行占用機車停車格作為販售機車之停
車場,且晚上用帆布蓋在前述停在機車停車格之機車上,是否合法,建請查處乙案,有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茲答復如下:
一、業經本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派員前往查處,現場除對違規業主舉發勸導外,並當場告誡責令業者自行清除,以保持道路順暢,本案業者心存僥倖,已責成轄區派出所列為重點目標,持續派員不定時加強勸導、取締暨排除。
二、建請若再發現違規情況時,即時與該分局勤務中心(07-3118675)或電話110聯繫,俾以即時排除。
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局長 蔡俊章 敬啟
5800愛用者 wrote:
都是新領牌車 店家絕對不可能讓它們在外過夜


這篇就是我不推買領牌車的原因之一
一次以量領一堆牌
但是消費者不知道車輛的保存狀況
是今天新聞報的那家嗎?
我剛剛上網搜尋到這篇。

但如果那些領牌的新車如果現場賣給客戶的話,是否夠成違法?

道德和法律只在一線之差...
被含打南含 wrote:
不要老是在那裡嘴炮 雖然那些煤體報導資質有問題
但是對公務人員 多多少少會有點點壓力效應
這本來就是違規佔用....
重點是停的車是"營業用車" 好嗎???


你到底懂不懂什麼叫做「營業用車」?
營業用車是以車子為營業場所,要另外辦理營業登記的,行照不同、稅金不同
路上在跑的營業用車,包含:路邊攤飯車、租賃車、計程車、遊覽車、掛公司名的貨車...

機車行是對於車輛的買賣維修,營業場所是在店面,車子是商品,而不是把車子當做營業場所
同理,汽車保養廠、汽車展示中心裡面的車,通通也不叫做營業用車


請自己看看今天9月1日的新聞,播出的就是樓主抱怨的車行

記者+警察到現場,結果如何?

警察直接說:
車子有懸掛車牌,放在停車格=合法
車子上沒有「出售」字樣的看板或告示=無法證明有營業販賣的意圖=合法
因為沒有違反規定,只能道德勸說~

被含打南含 wrote:
以下轉貼 葡萄不一樣 大大的回文 讓你看一下好了

此文是高雄市市政信箱

98.06.11
建國路上之機車行占用機車停車格作為販售機車之停車場,且晚上用帆布蓋在前述停在機車停車格之機車上,是否合法?請查處.


紅色這段才是這個案例的違法內容

樓主抱怨的車行沒有這麼惡劣的行為,沒有用任何障礙物圈地自用
是很合法的早上牽出來停車格、晚上牽回店理

hollowaysxp wrote:
但如果那些領牌的新車如果現場賣給客戶的話,是否夠成違法?


現場賣給客戶.......應該是違法的(有買賣的事實)

但是先把車牽回車店裡面,然後才賣給客戶......腦筋轉個彎就避開法律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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