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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解又收到法院刑事傳票

這種擺明敲竹槓的作法小弟與週遭朋友遇過很多次, 通常一開始講和解, 但是回家後他的親朋好友開始給意見, 一下子要求那個一下子要求這個, 賠了一樣又有另外一樣, 不然就提告...真是 @#$%^!...
不過最後也沒有真的去告的就是了, 他們通常都是能拿多少算多少的心態
第一,沒報警作紀錄不值得推廣!

再則,這是屬於「訴訟外的和解」,簽下的和解書只有「民事」的契約效力。對方無視合約,只能以民事訴訟要求對方遵守合約。

樓上有人說的好,這下只能先進調解委員會,看看是不是能夠解決問題,畢竟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的效力和法院宣告效力相等。

如果上述都行不通,只能進入訴訟程序,不過還是可以再訴訟上由法官協助達成和解,「訴訟上的和解」效力也和法院判決相同。

希望可以幫到你。
律師是這麼說的:

和解書內文除了寫清楚和解金額,一定要記得寫上,雙方「放棄」或「保留」,對於車禍的「民刑事求償權」及「刑事告訴權」。

所以,過失傷害既然不是「公訴罪」,告訴權當然可以「放棄」。

你和解書所寫的內容,意思其實已經很相近了,就看到時候檢察官會不會「拘泥於文字」而已。

重要的是,對方去地檢署提告時,又不會附上你們的和解書,當然可以提告啊~等到庭上你出示和解書之後,檢察官還要不要理他,再說吧~
和解就是和解,沒有所謂的私下和解,只要雙方同意內容且沒有暴力脅迫或違背自己意願,檢察官也會不起訴,而且和解説難聽就是買斷了,還來吵就太過份了。

民法第 738 條 (和解之撤銷-和解與錯誤之關係)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擺明是來搞竹摃的,即然有也合解書,那我想大大就沒什麼好怕~

大家法院看嚕~這年頭太軟就容易被凹啦~加油嚕~
第二頁都已經有網友說:
即使你上面有說放棄民事和刑事的請求權,
但是告訴是一種公權,基於公權不可拋棄的原則,
縱使於和解書上載明被害人不得刑事告訴,但此約定仍屬無效


結果下面還一堆人說有和解書站得住腳? 拜託要回文不要憑感覺好嗎? 多翻個1兩頁沒那麼困難吧..

以01這麼大流量的網站, 1頁只能瀏覽10篇留言,往往就是造成資訊無法正確傳達 重複且錯誤內容越蓋越高的原因..
現在的台灣人一出事通常都很喜歡敲竹槓
那個愛闖的機車騎士實在令人無言
不過樓上也有人說和解只有在民事,刑事不行?
樓主記得事後回來說明一下結果
等他真的告贏了再付錢
正所謂有賭未必輸,更何況法院不是他家開的,
不是他說賠多少就賠多少。
刑事他應該是告您母親傷害吧,
那也不是他告了就算,檢察官起不起訴那又是另一回事,
就算起訴了,真的給他告贏了,你一個月也不見得要賠他八萬,
反正他都告了,就等他真的贏了再給錢吧,也不必花錢請律師,
檢察官常常遇到這種無賴,不用太擔心,
先看看情況再說吧。
我認為不管有沒有和解書,如果是當下對傷勢判斷錯誤而和解,事後還是有爭議的

但是今天對方的理由看來並不是車禍造成的,而是醫療疏失造成的,如果他是到醫院治療變成這樣
那他應該要告的是醫院吧?

今天我走路撞到人,對方腳扭傷,看了醫生檢查後沒什麼問題,敷藥休離兩天就好了,
所以賠償醫藥費和解,可是他不聽醫生說的要多休息,又跑去打球跑步,激烈運動後變成骨折,
所以要我陪骨折的治療費用及再家休養費?

OAK ! wrote:
第二頁都已經有網友說:
即使你上面有說放棄民事和刑事的請求權,
但是告訴是一種公權,基於公權不可拋棄的原則,
縱使於和解書上載明被害人不得刑事告訴,但此約定仍屬無效


小弟不才,請問一下:過失傷害不是告訴乃論嗎?為何不能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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