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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於警察開單的問題

小弟之前騎車在路上,因為被交通宣導吸引了注意力而沒有注意到路況闖了紅燈!(路上只有我一台機車)

剛好前面有兩位樓主所說的"有牌流氓"。

我被攔下來後他也說:我看到你在看交通宣導沒有注意到紅燈,所以我查一下你的車牌就可以走了。

那我這樣算不算被找麻煩?

這個改車問題煩請樓主自行檢討
wgerts wrote:
我很客氣的回他:因為就得被偷了 先跟朋友拿來裝的
我也不信
wgerts wrote:
想請教一個問題今天在...(恕刪)


若員警口氣只是聊天或是一般

他只是想多知道點知識

我車也有改,有被問過,警察有些也有自己改車的咧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怎麼會讓我想起幾天前的新聞

違規停紅線 員警取締還在那邊雞雞歪歪???




我講話就是這麼直接,不高興可以加我黑名單 謝謝
只要你車上有一個東西不是原廠的

他就可以開你驗車單....

麻煩的是你 他只要動動手指

所以基於這個原則上

他如果要你開車廂你就認了吧.......

就是這麼回事

咱們理虧在先.....


vincentcheng77 wrote:
車體挖洞在台灣的簡理...(恕刪)


不能認同你再多了

給你一個
只要自己違反規定,警察也沒有要開單的意思,單純規勸一番,那還是乖乖配合吧,不用在那逞能,吃虧的只是自己,要執法單位吃鱉,可能要費很大功夫...

1.你的排氣管有改唷!!
我很客氣的回他:因為就得被偷了 先跟朋友拿來裝的
(CUXI用的笙輪 真空管) 排氣管出口出氣角度低於水平1公尺
重點是他看到管上面的(馬克)才說我有改館但有解釋他聽不進去

恩~原諒我,我也不信,但你的確有改管阿,不過倒是比敘述強者我朋友進步了....
樓主想要的是法條嘛,這個我不懂,我也不是讀法律的,不過下面的可以參考一下,有錯誤請其他人修正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第 二 章 汽車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我想樓主所列的三樣應該是這三條吧,找錯的話麻煩請其他人幫忙修正了

不過請不要跟我說我查錯拿汽車的法條出來,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面汽車就有包含機車了,不是在第三章的慢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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