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之前騎車在路上,因為被交通宣導吸引了注意力而沒有注意到路況闖了紅燈!(路上只有我一台機車)剛好前面有兩位樓主所說的"有牌流氓"。我被攔下來後他也說:我看到你在看交通宣導沒有注意到紅燈,所以我查一下你的車牌就可以走了。那我這樣算不算被找麻煩?這個改車問題煩請樓主自行檢討
只要自己違反規定,警察也沒有要開單的意思,單純規勸一番,那還是乖乖配合吧,不用在那逞能,吃虧的只是自己,要執法單位吃鱉,可能要費很大功夫...1.你的排氣管有改唷!!我很客氣的回他:因為就得被偷了 先跟朋友拿來裝的(CUXI用的笙輪 真空管) 排氣管出口出氣角度低於水平1公尺重點是他看到管上面的(馬克)才說我有改館但有解釋他聽不進去恩~原諒我,我也不信,但你的確有改管阿,不過倒是比敘述強者我朋友進步了....
樓主想要的是法條嘛,這個我不懂,我也不是讀法律的,不過下面的可以參考一下,有錯誤請其他人修正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第 二 章 汽車第 16 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第 18 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第 61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我想樓主所列的三樣應該是這三條吧,找錯的話麻煩請其他人幫忙修正了不過請不要跟我說我查錯拿汽車的法條出來,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面汽車就有包含機車了,不是在第三章的慢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