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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偷騎別人的車不構成犯罪嗎?

難怪我對台灣的警察沒什麼好感,哀!
其實你因該可以跟警察要求備個案,

就跟他說妳怕在失竊的期間被歹徒騎去犯案,

所以你不放心先備個案,預防日後有官司纏身,

這樣跟他們講因該就會理你了吧,

只是他們也不會幫你找人。





對了記得之前新聞有播過,一對兄弟相隔一年買車,
都是同一個廠牌的車,但都是一樣的鑰匙,
記者去問才知道,原來只有一千多組的鑰匙,
每年出產多少新車,當然路上有許多的車都與妳的車用相同的一組,
所以還是去買大鎖多一分保險。
ansonlay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弟在這...(恕刪)


建議找民代或是媒體陪同查詢。


車子不見,應立即報案,車子找回來再銷案。

因為不見車子這段期間,誰知道這車子有沒又違規犯案?

大大找回車子是很幸運,但是車子失蹤的這段期間,到底有沒有造成【意外】?
看不懂事實的是藝術,看得懂藝術才是事實。用心看,不要只用眼睛。我是雙子座裡的一位平凡人~
dougmichelle2001 wrote:
使用竊盜...基本上...(恕刪)

使用竊盜在刑法上不罰沒錯~
普通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應該會成立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怎麼可能隨意取用他人東西不會犯法....那不就天下大亂了...
先謝謝各位大大的回應
剛才小弟突然想起幾天前發生的事
約在中秋節左右,女王車子的安全帽離奇失蹤,過幾天又突然在停車區找到了
當時以為是有人偷走還拿來歸還,因此不以為意

前天時,我晚上回家
發現女王的車子停在紅線上,而且有一小段距離
回家問她,卻說有停在停車格內
當時只是覺得奇怪,停車時移車是很正常的,但把別人的車移到紅線上,還移超過一大段距離
只是當時兩個人都很累了,也沒做多想

到今天,終於發現是被人偷騎
看來前面兩次的事件就可以解釋了
講真的,這個竊賊真的很惡劣,竟然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偷
最近車子越來越難騎,不曉得會不會是他的原因

碰到今天的事件我就有個疑問了
如果某A,將某B的車給偷走
過了約3個月,發現警察快找上門了
乘人不注意時,趕緊歸還
就算是無罪了嗎?那這三個月A的損失該怎麼算呢?
或是有玩單眼的朋友
某B把某A的單眼偷走,猛拍十萬次快門,再偷偷歸還
這..雖然單眼沒壞,但也接近半殘啦..

我跟女王都是剛入社會的新鮮人
一台舊機車不見,對於警察也許是芝麻蒜皮的小事
對我們來說,卻是大事,畢竟還是60萬的助學貸款要還,可沒有錢再買一台新車
他們的態度真的讓我們很寒心
只能說,警察"依法"無法保護我們的財產,也就只好靠自己了
autoskin wrote:
普通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應該會成立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問題在於只有騎乘他人機車並且沒有放置自己家裡再歸還
在客觀上並沒有占為己有的意圖
所以侵占罪也很難成立吧..
花生土豆 wrote:
碰到今天的事件我就有個疑問了
如果某A,將某B的車給偷走
過了約3個月,發現警察快找上門了
乘人不注意時,趕緊歸還
就算是無罪了嗎?那這三個月A的損失該怎麼算呢?
或是有玩單眼的朋友
某B把某A的單眼偷走,猛拍十萬次快門,再偷偷歸還
這..雖然單眼沒壞,但也接近半殘啦..

車子總不能連開三個月吧..
時間這麼長
竊取或者侵占他人財產的意圖非常明顯
單眼也是一樣
十萬次快門他不可能一次按完阿..

純屬亂猜= =有錯多包含
Archerfish wrote:
得饒人處且饒人,

如果真的是小偷,你覺得他還會停回原處放好嗎?

說個故事給你聽.

大學同學A向B借車,B將鑰匙拿給A,A就自己去牽車了!

B的機車停在公寓樓梯間,不巧同公寓住戶也有同型機車!

過一陣子B外出,經過樓梯間卻發覺自己的機車還停在原地!

所以A騎走的是?

以後多加幾道鎖吧!防君子不防小人!


得饒人處且饒人??

哪天被騎去犯案再騎回原地還車主...
這案例之前有發生過
不過不是整台車騎走
是歹徒把別人大牌拆下來裝自己車上
然後去犯案
倒楣的車主不曉得跑了幾次警局跟法院....
樓主最近要有心理準備....
大家都好激動喔...
動不動就要找主管找議員找水果報的... 警察有點衰


使用竊盜無論是竊盜還是侵佔~構成要件都不符合...所以並不會成立...
雖然真的很機 但是目前實務上就是這樣子... 不過也許可以告牠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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