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小弟突然想起幾天前發生的事
約在中秋節左右,女王車子的安全帽離奇失蹤,過幾天又突然在停車區找到了
當時以為是有人偷走還拿來歸還,因此不以為意
前天時,我晚上回家
發現女王的車子停在紅線上,而且有一小段距離
回家問她,卻說有停在停車格內
當時只是覺得奇怪,停車時移車是很正常的,但把別人的車移到紅線上,還移超過一大段距離
只是當時兩個人都很累了,也沒做多想
到今天,終於發現是被人偷騎
看來前面兩次的事件就可以解釋了
講真的,這個竊賊真的很惡劣,竟然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偷
最近車子越來越難騎,不曉得會不會是他的原因
碰到今天的事件我就有個疑問了
如果某A,將某B的車給偷走
過了約3個月,發現警察快找上門了
乘人不注意時,趕緊歸還
就算是無罪了嗎?那這三個月A的損失該怎麼算呢?
或是有玩單眼的朋友
某B把某A的單眼偷走,猛拍十萬次快門,再偷偷歸還
這..雖然單眼沒壞,但也接近半殘啦..
我跟女王都是剛入社會的新鮮人
一台舊機車不見,對於警察也許是芝麻蒜皮的小事
對我們來說,卻是大事,畢竟還是60萬的助學貸款要還,可沒有錢再買一台新車
他們的態度真的讓我們很寒心
只能說,警察"依法"無法保護我們的財產,也就只好靠自己了
autoskin wrote:
普通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應該會成立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問題在於只有騎乘他人機車並且沒有放置自己家裡再歸還
在客觀上並沒有占為己有的意圖
所以侵占罪也很難成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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