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以刑事逼民事
因為他有受傷是有權利可以告你過失傷害(沒受傷的倒楣這是事實,不然你也可以告他過失傷害)
另當時員警應該有開一張"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有須知
可在30天後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不過此表僅供參考,要有效力必須在花錢至"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那上面就會有肇事責任比例可以為依據,若你沒肇事責任就不會有過失傷害的問題。
不過現在當務之急請立刻向事發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是在台北市中正區發生事故就到中正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在他家那裏的區公所可能他很熟,調解委員會勸你說金額很小啦就賠一賠,你會一面倒;反之在你家那裏調解對方也會有這種疑慮。
另他有受傷就請他提出就醫證明,健保收據或是診斷證明,若沒有這些證明就再討論吧(自由心證)
還有事發後前三天打其實沒什麼用,看醫生受傷也沒那麼快好,一個月後再打就好了,主要就問問傷如何呀,有沒好些這類的(反正只是問問),若對方提到賠償啦這些就說等他傷好在討論。
強制險要事發5天內向你的保險公司申請,超過不受理。(所以對方醫藥費你得自行出錢啦)
車禍發生
1.報警110
2.勿移動事故現場,除非你有完整現場照相,現場有義交也可請他協助,也別在意後方車輛塞不塞車那都不重要
3.通知保險公司
4.請車禍後務必理性,不用跟對方大呼小叫,想跟他說話只要問他有無保險然後報警。
5.若對方願意立即賠償也行,請務必有書面記錄,一式倆份他一份你一份內容只要有
一、甲方ooo賠付乙方ooo 車損及體傷合計新台幣xxx元整。
二、甲方ooo及乙方ooo皆拋棄其餘請求權並不追究刑事傷害責任。
三、以下空白
甲方:ooo
乙方:ooo
日期:民國xx年xx月xx日
然後兩邊都簽名蓋手印就可以啦。
ps:他是可以隨時提出告訴但到了法院也會被退回調解,調解三次不成才會由法官調解,到時他要提出相關證明才會一定賠。
在法院賠多少不是他說了算!是法官說了算!
youngsir wrote:
可以跟法官說有警察為證....然後去派出所和解....一來公開場所.沒人敢亂來.二來有一堆警察作證........(恕刪)
派出所員警不可能為你們作證,我是有去中正區警察局問過,他頂多提供一個房間讓你們去做調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五、賠償請求方式】
依內政部警政署頒發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各級處理單位人員,一律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因此,交通事故被害人不得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關民事賠償請求可依下列方式進行:
所以請直接去調解委員會就對了,你申請調解後,調解委員會就會幫你聯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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