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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光紅燈 車禍問題

哪一條交通法,規定機車在所有路口都要待轉?+1

四個字-莫名奇妙

誰說機車在所有路口都要待轉

在無禁止左轉及非兩段式左轉路口

機車要左轉請靠內側行駛
感覺上好像很多人認為不遵守號誌燈行駛的車輛完全沒有錯就對了

polo77728 wrote:
感覺上好像很多人認為...(恕刪)


那是車禍的次因吧

而且閃紅燈是要跟閃黃燈的車道做交叉注意吧

跟樓主的最外側違規左轉有何關係

又不是紅綠燈的紅燈
最怕你們這種亂切車道的駕駛....

馬路都給你們騎就好了啊....

crade wrote:
哪來違規?? 沒有二...(恕刪)


是沒規定

但開版的應該要先切到內側車道在左轉

而不是從外側直接殺進來...

這就跟有些開車的 從內側車道突然要右轉殺出來撞人一樣

如果我是汽車駕駛 我會叫他賠償...
超級鐵屁屁吃漢團 小團員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文中車輛既無停止動作也疑似沒有減慢速度,更沒有注意路口動態,強行通過

不是違規行駛是什麼?就跟闖紅燈道理是一樣,就算前方違規左轉路權也是他的

但是紅燈必須轉為綠燈才能通行

閃紅燈需注意路口車輛動態

覺得安全才可繼續通行

需要在重新解釋嗎?

自己看吧: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機器腳踏車兩段式左轉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九十九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算你運氣好,還可以坐在電腦前發文
運氣差一點的.....像這樣
車,是買來騎or開,不是買來修的...但是我怎麼常常在修車啊?!
a97414 wrote:
不好意思,第一次發文...(恕刪)



什麼你錯比較多 在我看來根本就全都你的錯 轉彎可以跨車道轉的喔?

在路上最肚爛碰到這種車 馬路是你家開的逆?

還是你打方向燈就一定要讓你?

這種走法跟闖紅燈有什麼兩樣?

明明就知道要左轉 你不先切去內側轉(或等後方車先行後再切) 偏要直接從外側轉

沒人在現場 什麼都聽你說的不準 我只能說你這種路線錯很大
通常路口同一方向快慢車道都是畫雙白線
所以在路口從慢車道一路切到快車道這點就已經違規
看我的文章請搭配想像"友善溫和"的態度~^^
其實像這種不是因為闖紅燈 酒醉 無照駕駛種種有明確違規產生而發生的事故
不然就是沒有證據 EX:目擊證人 路口監視攝影器 行車紀錄器........
通常都要算雙方的錯
因為是雙方的不小心才會導致這場車禍
不過由示意圖可知版主要付的責任可能比較大

因為你是直接從外側殺進來內側
就算我是開慢慢 沒撞上去 我可能也會嚇一跳
而汽車也可能有超速或開車分心 才會撞上去

所以交警都會依責任分擔來處理類似的車禍
賠償分擔可能是  版主:汽車駕駛 = 6:4 或 7:3 這樣 

資料來源 BY:家父有親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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