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經查證該被檢舉機動車輛已於前三個月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在案者,得併案處理。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妨害安寧情形---改裝車輛屬監理機關管制範圍,請逕行向監理機關檢舉。2016年了,新北市還是用大絕招.直通管都過了,還有什麼不能過的?監理機關也無執行單位.
qwert2426 wrote:每天都在檢舉 小弟也是每個月月底會像算會計一樣,上噪音車申訴檢舉填資料個半小時,填完後神清氣爽,看到上個月若沒啥進度,還可以去環保署的意見信箱該一下,馬上就會有人回信巴拉巴拉的,深覺善用公家資源大家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