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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副總,對不起!!!我已經修正影片了......................

開始遊戲 wrote:
速度這麼重要嗎還不就...(恕刪)

他永遠搞不清楚重點阿
自己土砲的HID唬爛說不刺眼
被人一堆人戳破就扯到飛利浦阿
cis wrote:
本站有加裝點菸座的改裝文章

我自己是有改車充座,問題是火燒車的話原廠是不會鳥我的!

cis wrote:

至於後照鏡能不能有方向燈嘛,請參考法規...
===================
附件七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二、機器腳踏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四)方向燈:
1.燈色應為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八公分以上。

奔馳(以及V1等)的那種尾燈增加銀色不透光區域,原因可能就是第4點


四點都看完了

1.顏色問題很容易解決
2.有哪一台小綿羊的車身最高處離地1.2公尺的嗎?
3.繼電器的問題而已
4.有哪台小綿羊的兩邊後照鏡中間距離連24公分都不到的?


說穿了這些車廠就是爛
引用其他媒體已播放的報導,再加以評論,要構成著作權的問題還有疑義,要成立不是那麼簡單,反而是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可以避免誹謗罪的問題,這是「阻卻違法」必要的做法之一,「你以前這麼說,我做個實驗,把它戳破。」就如同,某政治人物老愛講謊話,之前講過什麼什麼的,後來又說絕沒講過,如果你不提證據,他還不承認(但提了,他也不承認啊)。至於廣告公司要告,可能想爭取兩光廠繼續青睞,不然生意就飛了,柯副總應該不會氣版主戳破他,可能氣的是廣告公司這個自以為是的「好創意」的廣告,竟然反過來咬了自己公司一口,什麼廣告公司啊?廣告公司有其立場,告也不是,不告也不是,不然面子掛不住,但誹謗罪是難以成立。至於著作權方面,相信法院自有公斷,相信多數法官是公正。如果這樣違反著作權,立法院一堆立委都要死光光了,他們每天看報在質詢,拿著報紙給記者拍,嘿嘿嘿,哇哈哈。筆者從事記者工作十多年,也常被傳喚當證人,相當有經驗,當被告是沒得選擇的,有人想告,隨時會變被告,但又如何?
"暗"陽嘛~~本來就不支持阿~~
唉唷~~不是說你們家那個品牌喔~~
別自己對號入座^^

(懂法律的不是只有大廠商阿~~可悲!!)

adouah wrote:
引用其他媒體已播放的...(恕刪)


說得真好~~~

151515151515151515....

clw543 wrote:
首先,在這邊先跟各位...(恕刪)


被打趴還見笑轉生氣?我更看不起這家廠商了~

我還是繼續告知身旁親朋好友絕對別碰他們家的車
真的好奇怪喔...
看了東森的獨家後 真的還是忍不住來發一下言

雖然小老婆那比較熱鬧,但這邊也不差啦

自己在廣告上附加請模仿...
阿就模仿了...還想告侵權?

最好是影片中引用了幾段原廣告的片段而告侵權

很多人說的沒錯...這就是所謂的 "見笑轉生氣"

光陽自從在RACING 我戀菊還是啥的 小情侶兩用沒油的方式拍攝手法後
接著就是最近廣告很兇的超5了...

車沒有這麼神啦...超5的廣告拍這麼多版本


lllsss wrote:
看了樓主之前的原PO...(恕刪)


廣告就只是廣告
就算說請模仿但是還是一樣只是廣告
算不得真的
如果廣告公司真的告的話
樓主一定要PO上來
那大家就會牽怒到光陽
到時就會有拒買活動
最後是誰的損失大呢??
如果真進入司法程序 我買新車時會多考慮買其他廠牌
大廠商要有大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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